(壹)本規定所稱涉外案件,是指外國和外國人(自然人、法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治安等案件和死亡案件。
(二)辦理涉外案件,必須維護我國主權和利益,維護我國國家、法人、公民和外國、法人和公民在我國的合法權益,嚴格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法律程序完備。
(三)在對等基礎上處理涉外案件,嚴格履行我國的國際條約義務。當國內法或我國內部法規與我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發生沖突時,應適用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規定除外)。主管部門不得以國內法或國內法規為由,拒絕履行中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
(四)辦理涉外案件,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嚴格執行請示、征求意見和信息報告制度。
(五)應當向外國駐華使領館通報的涉外案件,必須按規定和分工及時通報。
(六)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按對等原則處理。二。涉外案件內部通報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案件或者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時內,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和對外聲明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1.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審查、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扣留護照、限期出境、驅逐出境案件;
2.外國船舶因在內水或領海內損壞或擱淺、海上交通和汙染等事故、走私等違法或違反國際公約而被我國主管機關扣留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案件;
3.外國漁船在我管轄海域非法捕撈、碰撞或發生海上糾紛,被我授權執法機關扣押的案件;
4.外國船舶因經濟糾紛被我院扣押、拍賣的案件;
5.外國人在中國的死亡事件或案件;
外國人在華民事、經濟糾紛案件6件;
7 .其他應當通報的情況。
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向外交部報告。案件審結後,還應當盡快將結果通知外交部。
(二)重大涉外案件,或外國政府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交涉,或引起國內外媒體關註。在案件受理、處理和審理過程中,在宣布判決前,中央級主管部門應與外交部協商後,及時向中國駐外使領館通報案件進展情況和對外聲明口徑,並回復相關電文和電報。三、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通知。
(壹)與中國有雙邊領事條約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未與我國簽訂雙邊領事條約但已參加《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按《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辦理;我們沒有與中國簽訂領事條約,也沒有參加《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但我們與中國有外交關系,可以根據對等互惠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處理。
外國駐華領事館領區內發生的涉外案件,應當向該地區有關外國領事館通報;發生在外國領事館領區以外的涉外案件,應當通報有關外國駐華使館。與中國有外交關系但未設使領館的國家,可通知其駐華使領館。沒有代管國或者代管國不明的,可以不通知。當事人自己要求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提出書面要求。
(二)通知的內容
當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發時間和地點及相關信息、當事人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采取的法律措施和法律依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固定的通報格式。
(三)通知期限
雙邊領事條約有規定期限的(四天或者七天),應當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如果雙邊領事條約沒有規定,也應根據或參照《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和國際慣例盡快通知,最長不超過七天。
(4)通知機構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審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決定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逮捕外國人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作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決定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對依照本規定應當通知並決定開庭審理的涉外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確定第壹審開庭日期後立即向高級人民法院報告,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有關駐外使領館。
2.外國船舶在中國內水或領海發生損壞、擱淺或重大海上交通或汙染事故時,港務監督局應立即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局報告,由中國港務監督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館。
3.外國船舶在我國內水或者領海走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被我國海關、公安機關扣留的,有關海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逐級向海關總署、公安部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海關或者公安廳(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4.外國漁船在我管轄海域非法捕魚,被我授權執法機關扣押。由公安邊防部門監管,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關情況應立即報告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由該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館。
5.外國船舶因經濟糾紛被我國海事法院扣押或者拍賣的,海事法院應當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如果國籍國與我有外交關系,無論是否有雙邊領事條約,都應通報。
6.外國人在中國正常死亡的,接收或者用人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死者在國內沒有接收或者就業單位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通知。
外國人在中國非正常死亡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押或者案件審理過程中死亡的,由受理案件的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人民檢察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通知;在監獄服刑期間死亡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通知。
外國人因特大事故(包括陸地交通事故、空中事故和海上事故)死亡的,有關部門應當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應予以協助。
7.當無有效證件證明死者或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審查、拘留、逮捕的罪犯的國籍,或主要證件明顯偽造、變造時,我主管機關可通過查詢方式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外國邊境居民在我國邊境地區死亡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審查、拘留、逮捕的,按照雙邊條約的規定辦理。如果雙邊條約沒有規定,也可以考慮通過邊防會議通知有關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