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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與配送員勞動關系的認定

壹、基本情況: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XX經XX公司招聘面試,受XX公司委派到XX分公司配送服務站從事騎手工作。為此,XX向XX公司員工聲明函作出聲明:“作為XX公司招聘的人員,我知道並同意任命我為XX公司提供物流和訂立配送服務。我在此承諾,我將遵守公司的管理要求,嚴格遵守公司的安排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勤勉地完成配送服務。我知道該公司與XX公司的物流配送外包合作關系,我知道XX與我之間不存在勞務或勞務派遣關系。”員工聲明函由XX簽字,XX公司蓋章。2021 5月31日,XX騎電動自行車行至玉溪路時與壹輛小巴相撞受傷。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交巡警支隊龍山大隊認定XX無事故責任。2021年6月8日,XX公司以“服務費”的名義將5月24日至31的報酬1288.15元轉入XX銀行賬戶。2021,1,2026年7月3日,XX公司給XX出具收入證明,稱XX為盒馬新鮮騎手,月薪7000余元。2021年9月2日,被告XX以原告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重慶兩江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申請人自2021年5月24日起與被申請人XX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21,10年6月9日,我委裁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公司自2021年5月24日起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中,XX陳述,入職時由XX公司工作人員XX面試,後由盒馬鮮生XX配送站站長XX面試,最後由XX安排工作。XX公司表示,公司口頭將招聘業務委托給社工XX先生,也是通過XX先生在網上招聘,然後由公司面試。

上述事實有雙方的仲裁裁決書、員工聲明函、銀行賬戶明細、收入證明、法庭陳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們認為,由XX向XX公司作出並經XX公司蓋章確認的《員工聲明函》明確表示,XX作為XX公司招聘的人員,承諾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結合XX公司給XX出具的收入證明,也寫明XX月工資7000余元,可以認定XX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二、疑案:

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原本簽訂了壹份業務合作協議,但交通事故發生後,傷者將文件拿走了。此外,為了索賠交通意外險,傷者聯系了公司負責人,索要並獲得了員工聲明函和收入證明。之後,傷者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再由人社局作出停工通知書,傷者提起仲裁程序確認勞動關系。本案中,勞動關系的關鍵證據由附約人補充,說明公司管理存在問題,法律意識淡薄。

三、確認勞動關系的抗辯:

勞動者: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的關系。勞動關系具有雙重屬性,即人身從屬和財產從屬。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申請人於XX年XX月XX日被被申請人XX公司招聘面試,並被XX公司分配到XX公司設立的配送服務站從事騎手工作。同時,被申請人XX公司要求申請人進行陳述,並承諾遵守XX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勤勉地完成XX公司提供的物流訂單配送服務。求職者在工作期間應接受XX公司配送站負責人的管理,並在其控制下提供勞動力。為此,被申請人XX公司向申請人支付了其受傷前7天參加工作的報酬。

雇主:

XX獨立接單,通過“XX”APP訂單系統發貨。是否接單、接單數量由自己決定,而不是由公司發單、發發貨指令。不歸公司管理,公司不能決定被告是否接單。公司也無需向被告提供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且XX自有手機、摩托車等送貨工具,雙方無勞動關系特征。公司不管理XX的分配行為,XX必須遵守“XX”的分配制度。雙方沒有上下級關系。XX的合作費根據分配結果計算,沒有工資。XX提供勞動果實,雙方無經濟隸屬關系。雙方的合作關系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的,XX明確承認與其公司是合作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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