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國際貿易中非常重要的壹環。因為交易談判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談判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談判的質量直接影響合同的簽訂和後續履行,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我們必須仔細做這項工作。交易談判的程序可以概括為四個環節:詢價、發盤、還價和接受。其中,要約和承諾是兩個必不可少的基本環節。1.要約邀請(詢價)2。報價3。還價4。驗收5。簽訂合同。合同的履行1。詢價是指交易的壹方準備買賣某種商品,向另壹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相關交易條件。詢價的內容可以涉及:價格、規格、質量、數量、包裝、裝運和樣品要求等。,而且大部分只是問價格。因此,詢盤在商業上常被稱為詢盤。在國際取件業務中,有時壹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另壹方做生意的願望,希望對方在收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報價,以便考慮是否接受。有的詢價只是想打聽市場價格,詢價對象也不局限於壹個人。詢價的壹方希望對方做出估價。這種估價單不符合發盤條件,所報價格僅供參考。2.報盤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報盤也叫發盤、報盤、報價。這在法律上被稱為要約。要約可以應對方的詢盤而發出,也可以在對方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要約通常由賣方提出,但也可以由買方提出。要約的定義和條件稱為交付(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第壹款的規定,要約被解釋為:與壹個或多個特定的人訂立合同的提議,如果該提議非常明確,並表明要約人在被接受時將遵循該提議。如果壹項建議明確規定了貨物,並明確或隱含地規定了數量和價格,或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則該建議是十分確定的。對於這壹聲明,我們可以看到要約的構成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a .向壹個或多個特寫提出要約必須指定能夠表示承諾的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可以是壹個或多個。未指明受要約人的要約,應當僅視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邀請。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必須表明嚴肅的締約意思,即要約應當表明要約人將根據要約的條款承擔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交貨等術語來表示,也可以根據當時的談判情況、雙方以前的業務往來或雙方的既定習慣來確定,而不使用上述術語和句子。c .要約內容必須非常確定:要約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要約中各欄的條件是否完整、明確、最終。d、交付給受要約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要約的基本要求,也可以稱為構成要約的四個要件。(二)要約的撤回和取消《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了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那麽,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如果要約人改變主意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必然導致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采取行動阻止其生效。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後,要約人以某種方式取消要約的效力。本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如果撤回通知在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根據公約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條件是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要約是不可撤銷的:a .要約中註明了有效期限,或者要約以其他方式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按照要約中的信任行事。該款規定了兩種不可撤銷的情形:壹是要約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得撤銷。未規定有效期限,但要約以其他方式不可撤銷的,要約中使用不可撤銷壹詞的,在合理時間內不得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采取了壹定的行動。關於要約的無效,第17條[公約]規定,當通知被拒絕送達要約人時,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即終止。也就是說,當受要約人不接受要約的內容並向要約人發出拒絕通知時,原要約即失去效力,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另外,在貿易實踐中,導致要約無效的情形有三種:a .要約人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取消要約。b .要約規定的有效期屆滿。c .其他問題導致要約無效。這包括因政府的禁令或限制而導致的要約失敗。此外,還包括要約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3.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不能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為了進壹步協商交易,還價是通過對報價提出修改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出來。反要約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明確使用了反要約這個詞,有的則沒有,要約在內容上的修改也構成了反要約。還價是對要約的拒絕。壹旦做出還價,原發盤即失效,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4.承諾所謂承諾,是指交易的壹方在收到對方的要約或還價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接受叫承諾。承諾和要約壹樣,既是商業行為,也是法律行為。[公約]中也明確界定了接受問題。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承諾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a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他人同意要約,不構成承諾。這個條件呼應了要約的第壹個條件。要約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意思是要約人願意按照要約的條款與受要約人簽訂合同,但不代表願意按照這些條款與任何人簽訂合同。因此,承諾只有由受要約人做出才有效。b .受要約人的承諾應當以聲明的形式作出,即口頭或書面聲明向要約人明確表示。另外,妳也可以用行為來表示接受。c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即承諾應當是無條件的。但在商業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受要約人在答復中使用承諾壹詞,但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添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承諾,不能成為有效承諾,屬於還盤。d .承諾通知只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才能生效。有效期通常在要約中規定。這個期限具有雙重含義:壹方面,它約束要約人,使要約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取消或修改要約內容,期滿後不再受其約束;另壹方面,要約人規定了有效期,對受要約人也有約束力。只有在有效期內被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要約的承諾通知有時比要約人規定的有效期限晚送達,法律上稱之為逾期承諾。對於這種逾期承諾,要約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公約】第21條規定,逾期承諾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然有效:a .要約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毫不遲延地將該意思通知受要約人的。b .如果含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可以在正常遞送條件下及時遞送給要約人,逾期承諾仍然有效,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他認為要約無效。5.交易談判後簽訂合同,壹方的要約或還價被另壹方有效接受後,即使達成交易,雙方之間也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商務中,壹般需要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的簽訂合同。書面合同的作用壹般可以概括為:(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2)作為合同履行的基礎。(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三部分:第壹部分:包括合同名稱和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有些合同還以序言的形式陳述合同的意圖,並放在合同的開頭。這壹條款是合同的中心部分,規定了交易的條款和條件,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說明合同份數,使用的方案及其有效性,簽約時間地點,生效時間。6.合同的履行經協商壹致後,買賣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銷售合同壹旦依法有效成立,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合同的履行是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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