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從事國際海運、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場;
(二)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三)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為投資者所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日常經營服務。第五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航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適合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二)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三)持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據;
(四)有符合交通部規定職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設立,外資比例不超過49%;
(六)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由投資各方協商後由中方委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設立從事國際海運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海商法實施細則》)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經交通部許可,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商務部提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商務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申請人應持交通部頒發的許可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有關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依法設立後,申請人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交通部申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活動。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至少兩名高級業務經理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國際海運業務活動的經驗。高級業務經理是指在國際航運企業或國際航運輔助企業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中國公民;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業務設施,包括能夠與口岸和海關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三)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設立,外資比例不超過49%;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設立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海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經交通部許可,申請人持交通部許可文件向商務部提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商務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手續,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申請人應持交通部頒發的許可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有關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依法設立後,申請人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交通部申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證》,取得《資質登記證》後,方可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第九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兩名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國際海運經營活動的經歷;
(二)具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和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三)具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第十條設立從事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海商法》及其實施細則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經交通部許可,申請人憑交通部的許可文件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依法設立後,申請人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國際船舶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書,取得登記證書後方可從事國際船舶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