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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舉證責任——網絡虛擬財產案件的定罪與爭議

案情簡介5438年6月+2007年2月,夏某、付某在使用電腦時發現可以非法侵入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的媒體服務器。於是他們先按照正常程序用搜狐公司指定的賬號充值了5元。在獲得100個遊戲幣後,他們以管理員的身份登錄,在數據庫中將10000改成10000,並將偷來的遊戲幣交給他人在網店出售。據調查。65438+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夏某、付某* * *從搜狐公司盜取網絡遊戲積分2000多萬,並將其兌換成遊戲中使用的“元寶”進行網絡銷售。銷售價值654.38元+0.05萬元,非法獲利76萬余元。兩人均分得贓款人民幣230元。2008年3月29日,夏某、付某在武漢落網。同年9月,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夏某盜竊壹案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6月6日10,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夏、付二人對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但控辯雙方圍繞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涉案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以及此類案件是否應以盜竊罪論處等問題展開了多輪激烈辯論。主審法官認為,以電磁記錄為代表的虛擬物品和貨幣符號,理論上稱為“虛擬財產”。虛擬財產不僅可以在現實貨幣中交易,也可以在虛擬空間中交易,具有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的主要特征。本案中,非法修改積分,將積分兌換成“元寶”出售,獲取真金白銀,都是通過財產的交易及其所有權的轉移而形成的。同時,修改積分數後,積分損失意味著網站運營者會對等值的積分提供相應的服務,這實際上是壹種民事行為,即買賣行為。網絡運營商、代理商、玩家之間形成了支付金錢、提供等價服務的關系,虛擬財產“積分”或“元寶”具有以實際價格衡量的交換價值。從我國的法理上來說,只要合法財產具有財產保護的平等性,本案中的虛擬財產就應當被視為具有財產屬性,也可以作為盜竊罪的例子。

法院最終認定,夏某、付某對搜狐公司的網絡遊戲《天龍八部》的積分進行修改,通過竊取遊戲積分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2009年3月1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夏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付有期徒刑10年,對上述二人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第壹,本案的焦點是“網絡遊戲積分”的財產屬性認定和罪名適用問題。

對於“網絡遊戲積分”、“網絡遊戲裝備”等新客體的財產屬性認定,理論界和司法界壹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屬於物權,有人認為屬於債權,還有人認為屬於著作權。壹致的觀點是“網遊積分”和“網遊裝備”具有財產屬性。但目前我國法律對“網絡遊戲積分”、“網絡遊戲裝備”等物權類型並不明確,所以理論上稱之為“虛擬財產”,也有人將其歸為“其他財產”。

與本案類似,我國也有不少網絡虛擬財產案件被起訴定罪,但罪名不同,包括詐騙罪、侵犯著作權罪、盜竊罪、職務侵占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如果以詐騙罪、盜竊罪、職務侵占罪定罪,必須以“虛擬財產”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為前提;如果認定侵犯著作權,必須以“虛擬財產”構成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為前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定罪,必須以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操作為前提。

第二,本案中盜竊罪的定罪有待商榷。

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以本案適用盜竊罪的前提是“網遊積分”構成財產。顯然,在法理上,“網遊積分”具有財產屬性,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但“網絡遊戲積分”等虛擬財產,我國法律並未明確界定為“合法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嚴格按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對盜竊罪定罪,似乎具有類推性,值得商榷。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入侵網絡遊戲系統,修改數據,非法獲利巨大,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比較合適。當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僅破壞了計算機信息系統,也侵犯了虛擬財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制裁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保障網絡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適用盜竊罪無疑是正確的選擇。因此,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虛擬財產”屬於《民法通則》中的“其他合法財產”,擴大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明確“虛擬財產”也是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三、“網絡遊戲積分”等虛擬財產應受民法保護。

“網絡遊戲積分”等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應與其他財產壹樣受到民法保護。但是,由於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規定,虛擬財產不壹定受刑法保護。因此,“網遊積分”等虛擬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可以其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為由尋求民事救濟。

四、此類案件具有“調查取證難、法律規定不清、權利歸屬不清、財產價值難以確定”的特點

首先,“網遊積分”等虛擬財產本質上只是存在於網遊運營商服務器上的壹系列數據,不具備有形財產的物質性和實質性,調查取證難度大。其次,我國法律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再次,虛擬財產權利歸屬不明。屬於網絡遊戲軟件開發商、網絡遊戲運營商或網絡遊戲玩家。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明確約定。第四,虛擬財產的價值難以確定。

這類案件的這些特點導致了權利人難以主張權利、法院審理判決和判決結果存在爭議的局面。正是由於這類案件具有“調查取證難、法律規定不明確、權利歸屬不明、財產價值不確定”的特點,虛擬財產的所有者往往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機關起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很少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五、加強網絡遊戲產業保護和監管刻不容緩。

網絡遊戲產業作為壹個新興產業,有著巨大的市場和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於我國法律法規不完善,相關部門監管不嚴,該領域法律糾紛和刑事案件頻發,嚴重影響了網絡遊戲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建議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網絡遊戲行業的保護和監管,明確“網絡遊戲積分”等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和權利,規範虛擬財產交易,加大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網絡遊戲運營的監管。同時建議網遊開發商和運營商也要在技術上加大自身的安全建設,用技術手段防止非法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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