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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斷、應對、引導網絡輿情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黨內法規,反腐敗職能部門有義務對涉及公職人員廉潔、勤政、善治的輿情進行監測、判斷和處理。即使是那些看起來不算廉政勤政的網絡事件,也或多或少與壹些地方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廉政勤政有關。因此,在網絡輿情頻發、缺乏成熟監督體系的條件下,反腐職能部門準確把握廉政網輿情監測、研判和處置的基本原則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反腐敗職能部門應把握五個基本原則:無畏公正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處理原則、合理懷疑原則、問責與制度修訂同步推進原則。

無畏和公正的原則

無畏公正原則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官員職業道德的核心要求,也應該是反腐職能部門在廉政網輿情監測、判斷和處置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毫無疑問,只有不害怕,才能做到不偏不倚。什麽叫“不怕”?中國有句老話,“怕就是怕”(說文);“故知其不憂,謂之懼”(《荀子揭秘》);“勇者不懼”(《論語·子涵》)。首先,“不怕”就是“無憂無慮”,心底無私寬廣。反腐職能部門在處理廉政網輿情時,應以“無己之利”的理念進行判斷和處理。反腐敗職能部門只有真正“無憂無慮”,才能“有恃無恐”。二是“正義感”。公正是反腐敗職能部門的第壹價值。在實踐中,反腐的激情有時會被“理性”扼殺,而正義感則是“無所畏懼”的精神力量。第三是不畏強權。反腐敗職能部門要堅持法紀,敢於迎難而上。

“公正”是指反腐敗職能部門要平等公正地對待網絡輿情事件,做到公平公正。網絡輿情事件的發生往往是強者與弱勢群體利益博弈導致利益沖突激化的產物,是公眾期望政府能夠滿足自身利益與政府無法有效滿足公眾期望的矛盾沒有得到及時妥善解決的產物。基於反腐職能部門的職能特點,反腐網絡輿情壹旦發生,很可能成為某些人尋租的對象。因此,在網絡輿情的判斷和處置中,反腐敗職能部門要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懲治腐敗提升政府公信力。重點防止應對網絡輿情事件中的“選擇性失明”和“選擇性監管”問題。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的壹個理論概念:“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斷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防止任何人過早地、毫無根據地被視為罪犯,不允許主管機關根據未經充分檢驗的材料和違反既定證明程序獲得的信息認定犯罪,從而實現對人權的保護。在網絡輿情監測、判斷和處置過程中,反腐敗職能部門應堅持理性和寬容的倫理理念,以無罪推定原則理解和對待網絡輿情傳播者。如果輕率地把壹些激進的,甚至是不恰當的網絡言行當成有罪的,並加以推定,就會扼殺這種新型的社會民主監督的萌芽。毋庸置疑,網絡輿情特別是廉政網絡輿情是社會民主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衡量政治文明的重要標誌,是實現反腐倡廉制度創新的外部動力,將有效彌補內部監督的缺陷。

合法處置原則

在應對和處理網絡輿情事件時,反腐敗職能部門必須堅持依法處理的原則。

某地曾出現“房票門”。這壹亂象被網絡曝光後,當地相關部門新聞發言人在處理這壹網絡輿情時表示:“只要自覺上交不正當收入,就免於處罰。”這種說法明顯背離了依法辦事的原則。類似的案例時有發生,以功利的方式平息事端,解決社會矛盾,以維護政府形象。因此,反腐敗職能部門在處理網絡輿情事件時,應嚴守法律底線,依法處理。

首先,處理網絡輿情事件要遵循憲法原則。憲政是指在憲法下使政治運行合法化的壹種理念或理想狀態,它要求政府壹切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目前壹些地方的法律法規與憲政相悖。如果反腐敗職能部門據此處理網絡輿情,很可能陷入以非法手段處理違法不當事件的境地。

其次,正確處理法律與政治的關系。在網絡輿情事件的處理上,存在泛政治化的現象,網絡輿情的性質和影響是由政治視野而非法律決定的。不敢正視當前反腐倡廉建設存在的問題,談腐敗色變。我覺得腐敗暴露太多,會影響當地的和諧穩定和黨政機關的形象。長此以往,問題會越積越多,網絡輿情風險也會越來越大。

再次,處置網絡輿情的法律依據往往是雙重的,即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因為網絡輿論的源頭往往不是來自黨政機關的公職人員,而是來自普通大眾,我們不能用黨內法規代替國家法律,更不能用黨內法規來認定大眾的責任。而是要根據法律原則在法律框架下實施對社會領域的管理,更多地使用非強制性的政策工具實施管理。

最後,依法辦事還應突出反腐敗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法制化,即反腐敗職能部門本身首先應成為網絡輿論監督的對象,必須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有效行使職權,特別是要防止案件查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合理懷疑原則

網絡輿論往往突出表現為網民或新媒體對某些官員腐敗的懷疑,甚至是道聽途說,類似於中國古代的“道聽途說”。這種懷疑是真是假,有多少水分,需要仔細調查。針對這樣的網絡輿情現象,反腐敗職能部門應該基於防止利益沖突的理論視野,以合理的懷疑來處理網絡輿情事件。因為公眾的懷疑源於社會民主監督的倫理要求,公眾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他們與官員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他們對官員的監督往往表現為任意懷疑。妳不能要求他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不是公眾的義務。如果要求公眾的質疑僅限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異於變相剝奪公眾的憲法權利。

防止利益沖突理論為評估官員“可能的”道德危機和法律危機提供了壹個分析框架。正如香港特區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辭職信中所說,“我承認我沒有完全遵守《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尤其是第5.1條,該條規定主要官員應避免被懷疑不誠實、不公平或有利益沖突。我為這件事給政府帶來的負面形象道歉。我願意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可見,合理懷疑原則既是公眾監督的體現,也是反腐敗職能部門在處理網絡輿情事件時應遵循的原則。

問責與制度修訂同步推進的原則

應對網絡輿情事件,反腐敗職能部門也必須堅持問責與制度修訂同步推進的原則。

在處理網絡輿情事件中,反腐敗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網絡輿情事件中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作為、亂作為的剛性問責。當前,壹些地方官員在應對輿論壓力時,往往在問責技巧上做文章,以假問責、輕問責回避真問責、強調問責,采取蜻蜓點水式的問責措施。“高調問責,低調復出”的現象時有發生。壹些領導幹部被問責後,只要表現突出,壹年後就可以復職,兩年後就可以提拔使用,這就大大降低了問責制的效力,對維護公眾對反腐的信心產生了反作用。

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反腐敗職能部門,出發點不應該錯位。黨風廉政建設中應對網絡輿情的工作,不是簡單的如何應對網絡輿情給政府帶來的負面影響,而是要對網絡輿情事件負有責任的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強力問責,在嚴格問責的基礎上完善制度缺陷。十七屆中紀委七次全會提出對政府各項制度進行清理審查,目的是通過制度修訂從源頭上預防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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