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儲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批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由專人管理。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儲存,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位置和管理人員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消防標準的要求,並有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識應當符合GB 13690-1992的規定。當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等級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同壹區域時,應遵循最高等級危險物質的性能標誌。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和場所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7)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品、壹級易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和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儲存方法:根據GB 15603-1995,危險化學品應隔離儲存、分儲、分儲。
根據危險品的性能進行分區,分類存放在不同的倉庫。
(9)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存放,不同滅火方法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同壹倉庫內。(禁忌材料的配置見附錄GB 18265-2000)
(10)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和區域內,嚴禁吸煙和明火。
(1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2.存儲安排和存儲限制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子項、容器類型、儲存方法和防火要求。
(2)火、熱和濕氣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存放在潮濕和積水的建築物內。
(3)在陽光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壹級建築內,包裝應避光。
(4)爆炸品不準與其他物品存放在壹起,必須分開存放,限量存放。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品、氧化劑、易燃材料、自燃材料和腐蝕性材料分開存放。可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和劇毒氣體存放在壹起;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存放,盛裝液化氣的容器,屬於壓力容器,必須裝有壓力表、安全閥和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載。
(6)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存放,可還原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質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幹燥的地方,不得露天存放,也不得靠近酸性物質。
(8)腐蝕性物品必須包裝嚴密,不得泄漏。禁止與液化氣和其他物品壹起存放。
3.危險化學品的維護
(1)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查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和泄漏情況。
(2)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根據貨物的特性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並在儲存期間定期檢查,做到壹目雙檢,做好檢查記錄。發現質量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及時處理。
(3)嚴格控制倉庫的溫度和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4.倉庫內外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檢查登記。應定期檢查危險化學品的庫存。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劇毒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和使用情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錯售或者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錯售或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危險化學品在出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和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1)貨物數量
②包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料、種類、規格、方法和單個質量(重量)應當與被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後,方可使用。
危險化學品的重復使用包裝和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和記錄;檢驗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③危險標誌(包括安全技術規範和安全標簽)
經核對,貨物可以入庫和出庫,當貨物性質不明確時,不允許入庫。
(3)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的人員、機動車輛和工作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的機動車輛應配備防火罩。裝卸貨物後,機動車輛不得在庫區、倉庫和貨場停放和修理。
汽車和拖拉機不準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電瓶車、叉車應防爆;進入可燃固體物品倉庫的電瓶車、叉車應裝有防止火花飛濺的安全裝置。
(4)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搬運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拖、倒、滾。
(5)裝卸有毒和對人體有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情況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處理有毒物質的人員應具備處理藥物的壹般知識。操作時要輕拿輕放,不要碰撞或倒置,以免損壞的貨物溢出。操作人員應戴手套、相應的防毒面具或口罩和防護服。
作業時不吃不喝,不要用手擦嘴、臉或眼睛。每次操作後,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臉、洗手,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處理腐蝕性產品的人員應穿戴工作服、護目鏡、橡膠手套、橡膠圍裙和其他必要的防護設備。操作時,小心輕放。禁止肩扛,防止摩擦、震動和沖擊。
(6)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裝卸人員應穿戴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品,操作時輕拿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裝卸易燃液體需要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子的鞋子。桶不允許在水泥地上滾動。桶裝氧化劑不允許在水泥地面上滾動。
所有操作中不得使用被異物汙染並能產生火花的機器和工具,工作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7)各類危險化學品的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應在倉庫外進行。
(8)不使用同壹車輛運輸彼此禁忌的物料。包括倉庫裏的搬運。
(9)企業在經營各類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其商店、倉庫內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制定急救預案。
5.消防措施
(1)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消防員。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應具備消防水池、消防管網、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品倉庫應配備專職消防隊,並配備消防車。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周圍不準放置物品和雜物。倉庫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更新和購置,確保完好有效。禁止侵占、掩埋、挪用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控和火災報警系統。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有條件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且不能用水撲滅的火災除外)。
(4)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有安全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和保安隊伍。無論是專職的還是義務的,消防隊和保安隊都要制定滅火計劃,經常進行消防演習。
6.人員培訓
(1)倉庫工作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2)對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消防人員除壹般消防知識外,還應接受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處理程序和方法。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要求
《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和維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已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建築條件
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2001版),倉庫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
2.倉庫條件
(1)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冬暖夏涼,幹燥,通風良好,密封避光。
(2)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倉庫條件和滅火方法,嚴格劃分、分類存放。
(1)爆炸物品應存放在壹級輕型屋頂耐火建築的倉庫內。
②中低閃點液體、壹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應儲存在壹級耐火建築物的倉庫內。
③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可存放在壹、二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4)二類易燃固體和高閃點液體可儲存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的倉庫內。
3.安全條件
(1)貨物應遠離陽光直射、火源、熱源、電源,不存在產生火花的條件。
(2)除附錄規定的分類儲存外,下列品種應儲存在專用倉庫中。
①炸藥:黑火藥和炸藥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
②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可燃氣體、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分別儲存在專用倉庫。
③易燃液體可存放在同壹倉庫內;但是,甲醇、乙醇和丙酮應儲存在專用倉庫中。
④易燃固體可儲存在同壹倉庫內;然而,造孔劑H與酸或酸性物品分開儲存;硝化纖維素酯、安全火柴、紅磷、硫化磷、鋁粉和其他金屬粉末應分開存放。
⑤自燃物品:黃磷、烴基金屬化合物、浸泡產品、植物油產品應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
⑥易燃物品潮濕時存放在專用倉庫。
⑦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壹級和二級無機氧化劑和壹級和二級有機氧化劑必須分開存放,但硝酸銨、氯酸鹽、高錳酸鹽、亞硝酸鹽、過氧化鈉和過氧化氫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中。
4.環境衛生條件
(1)倉庫周圍無雜草和易燃品。
(2)倉庫應經常打掃,地面不得有貨物泄漏,保持地面和貨物垛的清潔衛生。
5.溫度和濕度條件表
(3)儲存有毒物質的要求
有毒商品貯存和維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已經明確。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倉庫條件
(1)倉庫結構完整,幹燥,通風良好。機械通氣和解毒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倉庫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安全狀況
(1)倉庫應遠離居民區和水源。
(2)貨物應避免陽光直射和暴曬,遠離熱源、電源和火源,並在倉庫內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備消防器材、報警裝置和急救藥箱。
(3)不同種類的有毒物品應分開存放,危險程度和滅火方法不同的應分開存放,禁止在同壹庫內混放,如性質有抵消。
(4)戲劇藥品應存放在專用倉庫或單獨的房間,實行“五對”制度(雙驗收、雙存放、雙發貨、雙鎖、雙臺帳),並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3.環境衛生條件
庫區和倉庫應始終保持幹凈整潔。及時清除庫區散落的藥物、易燃可燃物質和雜草。用過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倉庫外的安全地方,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更換儲存的藥品品種時,應對庫房進行清理。
4.溫度和濕度條件
庫區溫度不超過35℃,揮發性藥物控制在32℃以下,相對濕度控制在85%以下,易潮解性藥物控制在80%以下。
(4)儲存腐蝕性材料的要求
《腐蝕性商品儲存與維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中有明確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倉庫條件
倉庫應為陰涼、幹燥、通風、避光的防火建築。建築材料最好進行防腐處理。
(1)儲存發煙硝酸、溴、高氯酸的倉庫應為低溫、幹燥、通風的壹、二級耐火建築。
(2)溴酸和氫酸應避光保存。
2.工棚和露天貨場的條件
棚內應陰涼、通風、幹燥,露天貨場應高於地面且幹燥。
3.安全條件
(1)貨物應避免陽光直射和暴曬,遠離熱源、電源和火源,倉庫建築及各類設備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2001版)。
(2)根據不同的類別、性質、危險程度、滅火方法等進行分區,禁止性質有偏移的在同壹倉庫儲存。
4.環境衛生條件
(1)倉庫的地面、門窗、貨架要經常打掃,保持清潔。
(2)及時清理庫區雜物和易燃物,保持排水溝暢通。
5.溫度和濕度條件表
(5)廢物處理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人類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儲存產品和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常見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 15603-1995)對危險化學品廢物的處理規定了三項條款:
(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堆放可燃廢棄物。
(2)泄漏或泄露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3)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用化學或物理方法處理廢料,不要隨意丟棄,汙染環境。
(六)危險化學品倉庫火災主要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