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限期治理法律法規綜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05年2月26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1989+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6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建設汙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評價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後,規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經原批準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汙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對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治理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以下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四章第三十壹條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五章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條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1998年5月29日重慶市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年7月7日起施行)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13頁。
第三章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和區域開發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管理和監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審查和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計劃、經濟、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建設或投入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壹條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分別決定。
企業事業單位單壹汙染源超標的限期治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市屬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單壹汙染源,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二)其他單位的單壹汙染源,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
跨區、縣(市)的區域性汙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規定的限期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三峽庫區的開發建設必須保護水資源和植被,實施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城市搬遷、企業搬遷和住宅建設。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
(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汙染治理工作,因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汙染治理工作失誤造成環境汙染的;
(三)不執行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者排汙許可證制度的;
(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或搬遷決定的;
(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未履行環境治理和賠償責任的;
(六)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別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汙染危害的;
(七)違反噪聲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
(八)違反有關規定進口設備或項目,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
(九)違反國家或者地方規定進口或者轉移固體廢物的;
(十)向環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汙染物或者以不正當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十壹)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貯存、傾倒或者處置固體廢棄物、垃圾;
(十二)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或者超標排汙費的;
(十三)挪用、擠占、拖欠環境保護資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閑置汙染防治設施的;
(十五)從事劇毒物質、強致癌物質和嚴重汙染環境產品的生產經營;
(十六)將產生嚴重汙染的設備轉讓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的;
(十七)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產品的;
(十八)造成環境汙染事故或者環境汙染事故後,未按規定報告和采取救援措施的;
(十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十)其他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上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程度的具體適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2006年5月6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5月6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修訂)。
第三章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評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汙染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規定防治措施,並按照規定程序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上設置排汙口,應當經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治水汙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檢驗。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對造成嚴重水汙染的排汙單位,應當限期治理。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水汙染防治條例
(2006年10月30日重慶市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5438+0年165438+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56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建設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能夠造成跨行政區域水汙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時,應當征求相鄰下遊區縣(自治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不能取得壹致意見的,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種植。
重慶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汙染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2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103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審查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中燃煤裝置對環境的影響,嚴格執行防治汙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10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123期。
第二章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二章第十四條建設項目中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重慶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133頁。
第二章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可能發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地方,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制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報經批準。
第二章第十條建設項目中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10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2004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243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措施
(2001年5月8日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238頁。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中,應當規定畜禽廢渣的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243頁
第三章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壹)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不大,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 165438+10月10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務院第253號令頒布)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251頁。
第二章第七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壹)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作出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輕微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的汙染和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不大,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
法令號。國家環保總局14,2003年6月65438+10月1實施。來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與影響評價手冊》(2003年版),第12頁。
第壹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1)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作出全面、詳細的評價。
1,生產過程中涉及種類多、數量大或有毒汙染物,在環境中難以降解的原料、產品或建設項目;
2.可能導致生態系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發生變化或者生物多樣性顯著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的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可能引發和加重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等所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2)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輕微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1.汙染因子單壹、汙染物種類少、產量小或毒性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和生物多樣性有壹定影響,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影響環境敏感區的小型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較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振動、熱汙染、排放物、電磁波等不良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建設項目的結構和功能;
3.不影響環境敏感區的小型建設項目。
詳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15頁。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法令號。國家環保總局13)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第265頁。
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調查結果,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範,指導和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並對其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進行驗收。
第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試生產申請。
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後,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政府和公民意味著什麽?
文章來源:
。net/summer/design/14/5/new _ page _ 1 . htm
無論是建設項目還是開發計劃,都要先評估後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這是“預防為主”的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針的具體體現,即避免“先汙染,後治理;先破壞,再恢復”。
1979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只規定對單個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近幾十年來中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壹些經濟發展規劃對環境的影響比具體的建設項目更大,範圍更廣。如果不吸取歷史的教訓,從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的源頭上預防環境問題,我們將繼續陷入防不勝防、防不勝防的嚴峻局面,我們將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付出更大的環境和經濟代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從建設項目擴大到政府規劃。政府規劃可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其組織編制的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該法還明確規定,“沒有環境影響章節或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恒元認為,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為落實環境保護參與政府綜合決策、防止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損害提供了法律保障,將有效防止區域性、布局性汙染失控和生態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法最大的成功就是要求政府做環境評價。這對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部長、省長、市長、縣長的環保意識無疑會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國家環保總局監督管理司司長朱從另壹個角度分析:“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無論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是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對規劃草案組織環評,都是違法的;無論是哪壹級審批機關,如果它在沒有組織環評的情況下批準了規劃,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我相信無論是哪壹級政府或政府部門,都不會對此視而不見。”
專家和普通居民都對環評有發言權。
國內外環境保護的經驗教訓表明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公眾參與是推動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環境保護的水平。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復雜化,公眾參與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更加突出。鼓勵公眾參與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具有重要意義。
令人欣慰的是,環境影響評價法有史以來第壹次對環評中的公眾參與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參與意見的方式、程序和效力作出了硬性規定。該法第十壹條、第二十壹條規定,除國家要求保密的情形外,“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向社會公布”,“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法律還明確規定,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附有意見是否被采納的說明”。
環保領域人士指出,這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民主的精神,為保障公民知情權、讓公眾參與決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法律的進壹步實施,將大大增加環保審批的透明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汙染和破壞的隱患。
關鍵在於落實
眾所周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通病。如何將環境影響評價方法付諸實踐?
首先是盡快出臺法律實施細則。由政府組織規劃環評或公眾參與規劃環評,在中國歷史上尚屬首次,史無前例。因此,制定可操作性強、科學的實施細則非常重要。據了解,國家環保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規定和程序,爭取在明年6月31前出臺相關實施細則。
毫無疑問,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體,他們對法律的認識、理解和掌握決定了這部法律的實施。因此,有關當局應該真正重視、認真學習和理解這部法律,提高認識,掌握相關知識,為法律的實施做好準備。
與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同,環境影響評價法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認真研究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儲備相關技術和知識,也是相關技術服務機構、專家和每壹個關心生活質量的普通公民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