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在其鋪設的危險物品管道上設置明顯標誌,並定期對危險物品管道進行檢查和檢測。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危險品管道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7日書面通知管道附屬單位,並與管道附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2.危險品產品的信息通知要求
危險貨物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貨物相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危險貨物相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中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物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生產環境管理重點危險貨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該危險貨物向環境釋放的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3.劇毒和爆炸危險物品生產單位的要求。
生產、儲存有毒危險物品或者公安部規定的可用於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物品(以下簡稱爆炸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有毒危險物品和爆炸危險物品的數量和流向,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有毒危險物品和爆炸危險物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生產、儲存劇毒、爆炸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立公安機構,配備專職公安人員。
4.危險品包裝要求
危險貨物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貨物包裝和容器的材料,以及危險貨物包裝的形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生產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及其集裝箱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標準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對於可重復使用的危險品包裝和容器,用戶應在重復使用前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修復或者更換。用戶應當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5.危險品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要求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物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消防、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靜電、防雷、防腐蝕、防泄漏、護堤或者隔離作業等安全設施和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和設備。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訊和報警裝置,並保證其處於適宜狀態。
6.安全評價的要求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每三年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壹次安全評價,並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方案。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港區內儲存危險貨物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實施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