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技、文化合作,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取得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資格。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壹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只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不適用於本國人。因此,我國刑法對其作出了單獨規定,作為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壹種特殊刑罰。驅逐並不總是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根據情節和罪犯自身情況,結合國際關系和鬥爭形勢的需要,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外國人在我國犯盜竊罪,可以驅逐出境,也可以單獨判處有期徒刑。在中國從事間諜活動的外國人可被判處有期徒刑,可被驅逐出境或不被驅逐出境。對於被判處主刑並附加驅逐出境的,驅逐出境壹般應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進行。對犯罪的外國人是否判處驅逐出境,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由人民法院根據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決定。這壹內容體現了我國的主權原則。中國是壹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外國人在中國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者外,都要受到我國刑法和法律的制裁。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臨時停留,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第十八條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變更在中國的居留地點,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遷移手續。第十九條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國工作。
法律客觀性:
我國刑法第六十壹條明確了刑罰裁量的基本原則,即“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驅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壹種刑罰,該原則的適用也不例外。同時,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不同的刑罰具有不同的刑罰功能,這就是各種刑罰的個性。筆者認為驅逐出境在刑罰屬性上有三個特點:(1)是附加刑;(2)是資格處罰;(3)僅適用於外國人。具體裁量時應根據基本原則和特點把握以下標準:1。適用驅逐出境應當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這是我國刑罰裁量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適用驅逐出境時,應當綜合考慮外國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具體包括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和與犯罪構成要件相關的事實(被告人犯罪前後的表現);被告人所犯罪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對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損害程度。壹般來說,對於故意犯罪性質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外國被告人,應當適用驅逐出境;基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認為其繼續在中國居留不會再次損害中國利益的外國被告人(例如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和偶有妨害公務罪的被告人),不適用驅逐出境。2.驅逐出境的適用應與主刑的嚴厲程度相匹配。我國刑法規定了五種主刑,分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和刑事審判實踐的壹般理論,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和管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作為附加刑,驅逐出境的適用應在壹定程度上與主刑的輕重相關。[11]事實上,有些國家明確規定,被判處重刑的外國被告人應當被驅逐出境。例如,意大利刑法第235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當外國人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時,法官應下令將其驅逐出境。“筆者認為,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籍罪犯,原則上不應獨立適用驅逐出境,而應視為附加適用;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外籍罪犯,是否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應當根據罪犯的各種量刑因素綜合考慮。3.驅逐出境的適用應著眼於居留資格。如上所述,驅逐出境是壹種資格懲罰。壹般認為,資格刑的裁量應考慮以下因素:壹是犯罪是否與濫用某種資格有關;二是看犯罪人是否可能利用自己的資格繼續作案。因此,在適用驅逐出境時,無疑要重點關註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資格:(1)被告人的犯罪是否與其濫用在中國的居留資格有關?如果壹些外國被告人以犯罪為目的進入我國,獲得在我國居留的資格就成為其犯罪的必要條件,對這類罪犯應適用驅逐出境;(2)行為人是否有可能利用其居留資格繼續實施犯罪。部分外籍被告人身危險性較大,可能利用在華居留資格再次犯罪。這種可能再次犯罪的外國籍罪犯也應該被驅逐出境。實踐中可以綜合判斷被告人犯罪的故意形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手段壹般比較殘忍,犯罪後果壹般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是大是小。4.驅逐出境的適用應遵循國際司法慣例。由於遞解出境案件屬於涉外刑事案件,某種程度上涉及到國家之間的關系,以及中國刑事司法在國際社會的形象,壹直相當敏感。必須強調的是,驅逐出境的適用應遵循國際司法慣例。(1)遵守國際公約。壹些國際公約規定了締約國不得驅逐的物品。例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3條第1項規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推回或引渡至另壹國家"。中國是《公約》締約國,根據國際法“神聖條約”原則,應遵守上述規定。(2)保障人權的原則。壹般來說,驅逐出境不適用於在中國有住所但在國外沒有住所的外國被告人。理由如下:在壹個國家居住和停留的權利是壹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之壹,如果剝奪其居留資格,服刑後將流離失所,不利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和中國刑事司法形象的展示;(3)堅持對等原則。需要指出的是,國際司法合作是當前的大趨勢,但司法互惠仍是各國司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如果其他國家對在其境內犯罪的我國公民適用驅逐出境,我國可以采取對等措施,對所有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公民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