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文明行為宣傳計劃和方案;
(二)指導開展各種誌願服務活動;
(三)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行為規範並監督實施;
(四)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五)監督檢查文明行為宣傳的實施情況;
(六)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七)監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八)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級市)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有關單位宣傳文明行為。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公職人員和公眾人物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第八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和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舉報投訴,查處違法不文明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第二章基本行為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勤儉節約、敬業奉獻、團結友愛、尊老愛幼,遵守公民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行業規範等文明行為規範。第十條公民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愛護國旗和國徽,尊重國歌。第十壹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傾倒汙水;
(二)不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三)不在露天焚燒稭稈、垃圾等廢棄物,不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
(四)不在公園、道路及其兩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亂扔紙屑,焚燒紙張、死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物品;
(五)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墻、走廊、電梯和樹木、室外管線等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或者懸掛宣傳品;
(六)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等空間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禁止從建築物、構築物上拋擲物品;
(七)不在批準的時間、地點外擺攤設點,不擅自占用道路;
(八)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商戶要保持攤位周邊整潔;
(九)文明如廁,不得在公廁的墻壁和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不文明語言和圖案;
(十)其他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對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予以勸阻;經勸阻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清除汙染物;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在公園、道路等公共場所* * *,拋撒紙品、焚燒紙張、死者遺物及其他喪葬和紀念物品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和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收回散落物,清理汙染場地;拒不改正的,對亂扔紙屑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焚燒紙屑、死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紀念物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上拋擲物體的,公共場所管理人、物業管理人、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