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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裏搶紅包為什麽構成盜竊罪?

微信群裏搶紅包為什麽構成盜竊罪?

為什麽在微信群裏搶紅包構成盜竊罪?微信群裏的紅包,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之前,首先要判斷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為什麽在微信群裏搶紅包構成盜竊?

微信群搶紅包為何構成盜竊罪1近日,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了壹起微信群搶紅包防疫捐款案,判處被告人李犯盜竊罪,並處罰金2400元。2020年6月5438+10月31日,李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分享的“某大學校友”二維碼加入微信群。得知群裏的紅包由專人領取,用於購買防疫捐贈物資,李當天搶了兩個紅包,計為300元。群友發現後,要求李歸還紅包。李拒絕歸還,然後退出了該集團。隨後,李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入群,搶到5個紅包,計為900元。群主發現後,李被拉黑,無法入群。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以及微信群、QQ群等網絡聊天群的活躍,在微信群裏發紅包、搶紅包已經不是新鮮事了,已經成為很多人熟悉甚至樂此不疲的“娛樂”活動。但在微信群裏搶紅包卻被判盜竊罪的情況並不多見。這不是執法不當,而是當事人所謂的“搶紅包”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微信群裏發紅包、搶紅包已經成為壹種活躍的群體氛圍和祝賀喜事的“娛樂活動”。發紅包的人自願在群裏發不同金額不同份數的紅包,搶紅包的人可以搶到不同金額的紅包。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系,與違法犯罪無關。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搶紅包”都是娛樂活動。無視規則,盜取具有特殊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已經涉嫌違法甚至犯罪。因為專屬紅包裏的財產是擁有的,指向特定的權利人,不是隨便誰都能搶到的紅包。在權利人收到紅包之前,紅包仍然屬於發紅包的人。

所以,在微信群裏把別人發給特殊對象的專屬紅包“拿走”顯然是違法的,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當然,也有人認為盜竊通常被稱為“偷”,需要有秘密的盜竊情節。但在現實生活中,所謂秘密竊取主要是指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竊取行為。

也就是說,即使在眾目睽睽之下、光天化日之下,行為人“拿”“撿”或者“撿”他人財物的,仍然可以構成盜竊罪。比如把停在公共場所無人看管的自行車帶回家,或者把停在路邊忘記鎖門的車開走,把農村田野裏無人看管的牛羊帶走,在公交車、廣場等地方行竊,都是盜竊。這種定性和處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和判斷是非的標準。相反,如果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撿拾”他人物品,不僅縱容了違法犯罪,也顛覆了人們的認識和社會常識。

微信群明顯類似於公共* * *場所,屬於虛擬的公共* * *場所。在群裏“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明知是獨占所有權的紅包,還“搶”,類似於在公共場所騎自行車回家,有盜竊嫌疑。因此,明知是竊取專屬紅包而拒不歸還並退群,被判盜竊罪並不算不公平。

該事件顯然具有壹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裏的紅包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在搶紅包之前,管理者首先要確定紅包是集團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有特殊所有權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這也說明,人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則。如果他們隨隨便便,投機取巧,就可能觸犯法律。

為什麽在微信群裏搶紅包構成盜竊罪2近日,壹起微信群成員因“搶紅包”被判盜竊罪的案件引起網友關註。

本案的法院判決向大家揭示了微信群裏搶紅包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橙柿互動《律師來了》欄目邀請了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副教授宋寧博士對此進行詳細解讀。

都說微信紅包作為互聯網金融的衍生產品,已經逐漸成為日常行為,但是微信紅包存在很多法律風險,也產生了很多法律問題,需要大家謹慎對待。

案例回顧

搶微信群防疫捐贈紅包1200元

犯盜竊罪,罰款2400元。

據媒體報道,2020年6月5438+10月31日,李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分享的“某大學校友”二維碼加入微信群。

後來知道群裏的紅包有專人領取,用於購買防疫捐贈物資,李當天搶了兩個紅包,計為300元。群友發現後,要求李某歸還紅包,李某拒絕歸還並退群。

隨後,李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入群,搶到5個紅包,計為900元。群主發現後,李被拉黑,無法入群。

2020年2月1日,沂水縣公安局從被告人李處查獲現金1200元,通過微信轉賬返還被害人。2021年8月4日,沂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無權占有微信群中的定向紅包的情況下,仍收受紅包且不返還。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財產利益。被告人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犯盜竊罪,並處罰金2400元。

搶“定向微信紅包”也可能涉嫌搶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無權占有微信群中的定向紅包的情況下,仍收受紅包且不返還。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被法院認定構成盜竊罪。

而搶到“定向微信紅包”可能不僅涉嫌盜竊,還可能涉嫌搶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壹個基於網絡的“定向微信紅包”,壹般不涉嫌暴力脅迫,但可能涉嫌“其他方法”。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列出“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的實質是使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無法抗拒。在特定的情況下,完全有可能受害者可能不反抗,所以搶劫“定向微信紅包”涉嫌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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