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使用這類土地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不允許農民按照自己的意願將土地轉讓給他人,也不允許其他民事主體非法占用土地。
正確理解和適用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具有重要意義。第壹,國土資源部門避免違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必須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大量毀壞耕地,數量不應僅以占用建築物的數量為依據,而應與行政處罰中違法占用土地的數量相壹致。從而避免像本案中因轉讓不轉讓而導致的行政不作為甚至違法行政的問題。二是有效解決移送案件中的“腸梗阻”問題。公安、司法部門在“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的情況下,不得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毀壞耕地鑒定書。從而解決“非法占用耕地罪”具體適用中的“腸梗阻”問題,“公安部門堅持要“毀壞耕地鑒定書,國土部門拿不出來”。事實上,和本案壹樣,“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數額較大”,占“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絕大多數。在這種情況下,及時查處肇事者,對於提高打擊土地犯罪的力度和效率,保護土地資源具有深遠的意義。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即非法占用的土地將恢復到占用前的狀態。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未確定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公共土地或者國有土地的,應當恢復占用前的原貌;非法占用的土地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非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非法占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2.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4.好吧。對於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除上述處罰措施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可選條款。是否處以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決定。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準,應當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處以罰款。
5.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和《企業工作人員獎懲條例》。實施行政處分的機關是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6.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罰金或者罰金。需要註意的是,該罪必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遭受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