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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務條例

違反財務條例

違反財經法規,違法或違規行為都是非常惡劣的行為,我們要承擔相應的後果,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壹定要避免做出違法或違規的行為。以下有哪些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違反財務條例1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3.教唆、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名譽和原職務、級別。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對第壹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賬”“賬外賬”。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是指出擁有原始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違法的;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違法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5)擅自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六)向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存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10)委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的行為。

違反財經法規3什麽是違反會計法?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委派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

責任形式

《會計法》明確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壹種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在國家行政活動中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有兩種形式,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有六種,分別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別在於:壹、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責任是壹般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是犯罪行為;

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具體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第三,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死刑,比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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