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劃分的具體標準如下: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的賠償比例如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2)其次,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承擔10%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和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壹方在該車輛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賠償。
2.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承擔100%賠償責任;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雙方均無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限如下:
1,壹般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明確,負責處理的交警可以當天或者第二天留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如果事故造成了人身傷亡等壹些後果,就要勘察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交警部門可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3.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有勘查、走訪、鑒定等多種技術手段,也比較復雜,很難判斷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但大多數情況下,15個工作日內,交警會將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給事故雙方;
4.因此,事故鑒定的總時間不得超過4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