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政法中的特別行政法,我國衛生法不僅僅具有行政職能。
除了法律的獨特性之外,它當然也有自己的某些特點。其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衛生法的形式特征
1,衛生法沒有統壹的代碼。
從形式上看,衛生法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諸多法律文件組成,是衛生法律規範的總和。
衛生法的這壹特征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決定的。在衛生領域,衛生法調整的範圍很廣,內容很復雜;健康尤其是醫療衛生事項復雜多變,與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眾多,導致衛生法目前很難對健康問題做出統壹規定,制定統壹的衛生法。而且社會上很多新的疾病(比如SARS)都是突發性的,對疾病本身的了解也需要壹段時間,所以制定預測性的法律法規就更難了。因此,衛生法作為行政法的壹個分支,在憲法下應該屬於壹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由若幹單行法、眾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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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衛生法的穩定性差,表現為形式上的多變性。
由於衛生法以衛生防疫、醫療救治和衛生事務為基礎,而這些事項本身又經常發生變化,且有突發性、前所未有的公共衛生事件,其調整範圍具有不穩定性的特點,導致衛生法不得不隨著衛生事務的變化而變化。而且,衛生行政法規是為衛生行政機關執法、履職、適應實際需要而制定的。與基本法相比,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為寬松,因此修改更為頻繁,表現出可變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完善,衛生法的這壹特征也在發生變化。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是多樣化的。
以法規形式出現的衛生法,多是近幾年制定的;衛生法律體系中以“辦法”、“通知”形式存在的規範性文件相當多,政策也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範。從我國衛生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衛生法律體系中的單行法規大多是近年來的成果。從法律形式上看,衛生法表現為法律、法規、規範、辦法、條例、通知等。國家政策和* * *產黨的政策在壹定條件下也是在壹定範圍內適用的,也就是發揮法律的作用。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可以說,國家政策和黨的政策適用於民事活動,也適用於衛生法律關系。這裏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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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生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衛生法的規定比較廣泛。
衛生法的內容從衛生行政組織、衛生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監督、醫院管理、醫師資格、計劃生育、婦幼保健、衛生行政執法、衛生學校等方面都有規定,堪稱包羅萬象。而且衛生系統的管理體制不同於其他系統,這就導致了衛生法的普遍性,涉及到社會的很多領域。
2.從內容上看,衛生法也是多變的。
壹般來說,法律應該是相對穩定的。但是,由於我國衛生行政法制建設剛剛起步,相當壹部分衛生事務仍在政策調整中。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規則所要求的各項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聽證制度)還沒有建立和完善。這必然導致我國衛生行政機關制定符合WTO規則要求的法律法規,從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這部新法的制定,勢必顯示出衛生法制的可變性。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壹系列衛生法律法規,我國衛生法的這壹特征正在發生質的變化;依法行政的環境正在逐步改善。
3.衛生法規由實體法和程序法交織而成。
在我國,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作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分別制定的,是不同的部門法。但是衛生法不是。首先,衛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的程序規範不僅限於訴訟領域,還包括衛生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即衛生行政程序法。
其次,雖然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可以獨立成法,成為我國三大訴訟法之壹,但我國並沒有壹部名為“行政法”的統壹法典,行政訴訟又離不開行政法的實體內容,這就使得行政訴訟法包含了很多實體性的規定,而實體法也包含了很多程序性的規定。衛生法屬於行政法的壹個分支,也具有這壹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