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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財務要求先開發票再付款?

發票是付款的憑證,但基於商業交往的普遍信任,“先開發票後付款”的商業習慣普遍存在,習慣與風險並存。所以,為了避免遇到真正的“老冤家”,要做好風險規避措施,防止誠信交易成為訴訟對抗,甚至在訴訟中處於劣勢。發票管理有章可循,開具發票最好遵守相關規定。

1.發票是付款的憑證。

在正常的業務溝通中,賣方要將貨物交付給買方,買方收到貨物後會立即或在約定時間內將貨款結算給賣方。根據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賣方只有在付款後才開具發票,發票是付款的憑證,付款方收到發票,說明收款方確實收到了相應的款項。

二、“先開發票後付款”是商業交易習慣。

“先開發票後付款”在壹些行業和領域得到了商家的認可,成為壹種商業交易習慣並廣泛存在。

先開發票後付款有幾種情況:

1.買方要求財務部在看到發票後才支付貨款,以此要求賣方先開發票,業務員憑發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並支付給賣方;

2.買家通知賣家結算,方便賣家將全款發票發給買家,但買家工作人員只先支付部分貨款,或者要求賣家第二天取款,或者以銀行暫時無法辦理等各種理由拖延。

在這些情況下,有善意,也有惡意,善意變成了惡意。

第三,“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法律風險。

在基於信任的“先開發票後付款”溝通中,往往缺乏相應的專項書面約定或其他補充材料來證明買方未付款。當賣家起訴到法院要求付款時,雙方最基本的信任都喪失了,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如果買方用付款發票證明自己已經支付了貨款,賣方就處於不利的訴訟境地。

但買方遲遲不付款,無奈之下,賣方將買方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買方聲稱拒絕付款的原因是賣方給他開了發票,表示已經支付了全部貨款,他不同意再次付款。發票是付款的憑證,賣方不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對結算方式有特別約定,也不能證明買方確實沒有支付貨款。最後,法院只會依法駁回賣方的訴訟請求。

賣方可以依法申請證據保全,這是事實。買方是正規企業,賬本待付款,爭議的錢在應付賬款裏。只要申請法院證據保全,查封買方賬本,只要應付賬款中有未付款項,爭議款項就有望追回。然而,在這個情節下有兩個缺點:

1,證據保全需要交保全費,還要提供擔保;

2.如果買家提前做好惡意拒簽的準備,或者財務不完善,證據保全就沒有意義了。

第四,“先開發票後付款”的風險規避

“先開發票後付款”有很大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這些風險,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兩點:

1,壹般來說,拿到錢後盡量開發票;

2.如果買方堅持先開發票後付款,可以在接受發票時書面要求買方簽署“先開發票,未付款或後付款”的文件。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為方便我們入賬,我們已收到貴公司的發票(發票號,大寫人民幣金額)。我們尚未向您支付上述金額,現在我們承諾於年月日全額支付。這份文件作為妳入賬的證據。

公司(買方)在寄送發票時要求對方簽字蓋章。如果對方拒絕,應斷然拒絕對方“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

五、發票管理,有章可循。

發票管理有章可循,不能輕易給對方開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款憑證。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壹般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超前或滯後。然而現實中,超前是普遍的,滯後也並不少見。總之,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商業交易中,最安全的解決辦法是按照相關規定做出相關約定,並輔以書面文字。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期限如下:

1.采用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等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為“貨物發出之日”;

2.以貨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當天”;

4.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為“受托人銷售貨物後向委托人寄送代銷清單的當天”;

5.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於“貨物交接當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向股東分銷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為“貨物轉讓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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