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有自己的生活領域,除了法學學生或者法律從業者,很少有人會去學法律。所以當他們的生命或者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這些人只能接受,各方面都很無奈,有的甚至因為無法承受而走向了死胡同。
舉個簡單的例子,兩個離婚的夫妻,前夫嫉妒前妻找到了新的生活,和現任丈夫和睦相處,所以制造事端,幹涉前妻的生活。壹開始前夫只是在背後編故事,說前妻不檢點。當時因為受不了前妻前期的外遇,不得不離婚。雖然男人的話很難聽,但是前妻拿他沒辦法,只能和老實的現任老公默默忍受。後來前夫越來越嚴重,總是以照看孩子為由在前妻家鬧事,擾亂了前妻和妻子的生活。前妻壹天到晚只有以淚洗面,老實的老公只能嘆氣...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能起到什麽作用呢?
如果這個妻子是懂法律的,那麽她就可以在前夫開始無理取鬧,胡亂散布謠言的時候和他協商,讓前夫知道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讓他知道如果他不停止惡行的話,他的“誹謗”會得到什麽樣的懲罰。那樣的話,就不會有老公得寸進尺,然後破門而入鬧事了。退壹步說,即使是丈夫經常闖入前妻家,前妻也可以告他“非法入室”和“騷擾”,這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還想給前夫留點面子,以法律的名義和她老公協商讓他收斂壹下也是有效的。與其讓它侵入妳的生活並忍氣吞聲,以淚洗面。
類似的事情在職場和商場也經常發生。比如,被騷擾或侵犯的公司或個人,往往因為“不想小題大做”,對客戶或合作夥伴的壹些無理取鬧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這就讓那些提出過分要求或過激行為的人更加肆無忌憚。
在必要的時候,我們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衛自己,即使我們在對方面前手持法律之劍,它也能起到壹定的作用。
[案例研究]
某企業派了壹個老業務員和壹個新業務員去外地收賬。壹周後,兩人連夜忙碌,終於完成任務,成功追回部分支票和現金,共計壹百多萬。
因為太晚了,老業務員做了決定,安排他們住酒店,打算第二天回去找工作。
半夜,老推銷員在睡覺時聽到壹些輕微的聲音。因為年紀大了,身上帶著那麽多支票和現金,所以即使睡覺也特別敏感。當我睜開眼睛的時候,我看到床邊有個影子在翻我的包。於是他打開了床頭的燈,那人頓時原形畢露。整個人站在那裏,手裏還拿著剛剛取出的現金。讓老業務員萬萬沒想到的是,這個人竟然是個“家賊”,壹進公司就被看重的新業務員,被派去和他壹起收賬。
楞了幾秒鐘後,新來的業務員突然清醒過來,馬上拿出早已準備好的水果刀對老業務員說:“不許動,不許喊,否則,別怪我不客氣。”
“小王,妳在幹什麽?把刀放下,把錢放回去,這樣我就當什麽都沒發生,給妳壹個懺悔的機會。”老業務員壹邊想下床,壹邊喊他的理由。
“別動,再走壹步,我真的動刀了。如果妳不怕死,妳可以再試試搬家。”新來的推銷員厲聲喊道。
“真蠢!”老業務員大聲喊,這叫沒關系,突然新業務員真的嚇了壹跳。
“妳知道妳現在在做什麽嗎?剛才,妳只是個小偷。從妳拿起刀的那壹刻起,妳的本性就變了。現在妳明顯是在搶劫。妳再對我動刀子,妳的性質就從強盜變成殺人強盜了!小偷最多被教育,關幾天,搶劫罪最少判三年五年。如果是殺人搶劫,妳很可能會在監獄裏度過余生,不!恐怕壹輩子都不會有了,但兇手會被槍斃!”
新來的推銷員突然出了壹身冷汗,手也開始發抖。當他聽到“開槍”這個詞時,他甚至軟綿綿地跪在那裏,哭著求老推銷員饒了他。
老業務員搶過刀,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把小偷送到了公安局。
當人們被利益蒙蔽了雙眼,被金錢蒙蔽了雙眼,被欲望蒙蔽了雙眼,就再也看不到利益之外的東西,只想促進自己的利益,而不管他人的利益有沒有受到侵害,甚至有人不惜采取壹些非法手段來達到某種目的。
案例中的情況對於銷售人員來說是不可避免的。當持有大量支付或交易款項時,在交給公司之前,他們就被壹些不法分子盯上了。當妳的對手是壹個拿著利器的小偷強盜,妳怎麽和他談判?而且,我們只能成功,不能失敗。
當然,法律是違法者最好的武器。有些犯罪分子在行動時往往低估了法律的效力,或者還抱著壹點僥幸心理。這時候,我們不妨像案例中的老業務員壹樣,先牢牢拉住對方,給對方心理施壓。妳的語言會更有說服力和震撼力,讓對方正視妳闡述的法律後果,動搖自己的堅持。
此外,還存在壹些企業兼並或惡意兼並、項目合作、惡性競爭等情況。,總會影響到目標企業的整體運營和效率,所以壹定要站出來爭取利益和聲譽。俗話說“和為貴”,先和對手談判。如果失敗了,妳還不如真的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
[嫻熟的點金術]
其實我們是在“借用法律的力量來提高自己語言的力量”。但要做到這壹點並不容易,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認清角色,適時利用。
法律在談判棋盤中往往可以起到幾個作用:壹是可以加強語言的剛性;二是可以增強自己的氣勢,讓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為自己的氣勢加分;三是讓對方認識到“我懂法律”或者“妳做的事情是違法的”。喚起對方法律意識的目的是讓對方約束自己的言行,約束自己的攻擊性,檢討自己的條件。
第二,以“說服對方”為第壹策略。
我們要做的,不是馬上告訴當事人“我要告妳,妳也要告”,而是運用法律的力量,達到“和解”或者預期的平等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