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規定了使用普通話的人員和適用範圍。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章。
壹,推廣普通話的原因
推廣使用普通話是為了不同民族、不同方言區的人們之間更好的交流和理解,而不是為了消滅方言和民族語言。《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壹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的依據是《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國是壹個地形復雜的國家,山巒、山脊、溝壑縱橫交錯。這種地形障礙,在交通不發達的情況下,長期造成了十裏不同音、五裏不同鄉的狀態,導致僅中國就有多達七個方言區。每個方言區的語音都有自己的特點,有些方言不翻譯幾乎聽不懂。比如客家話,閩南話,粵語。再加上大量的少數民族語言,這種狀態嚴重阻礙了我國的經濟文化發展。
二、推廣普通話的意義
普通話可以有效地發揮其作為通用語言的作用。本地區或方言區的人們可以用本地區自己的方言或民族語言進行交流和交流。不同方言區或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可以用普通話相互交流、溝通,不會產生歧義和誤解。
普通話的使用和推廣不僅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也促進了區域文化的發展和融合。當代新詞,如互聯網、微信、支付寶、鐵路、高鐵、飛機等。,也相繼進入了少數民族的詞匯,有的直接用普通話發音。
這就是在全國推廣普通話的意義:“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中國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推廣普通話。當時我國推廣普通話的方針是:“大力倡導,重點實施,逐步普及”。
1992,國家語委正式將新時期推廣普通話的方針調整為“大力推廣、積極普及、逐步提高”。
三、中國七大方言區
1.北方方言區
(1)華北和東北的次方言區
(2)西北次方言區
(3)西南亞方言區
(4)江淮次方言區
2.吳語區
3.湖南方言區
4.贛語區
5.客家方言區
6.閩語區
7.粵語區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已於2000年6月35438+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6月35438+0日起施行。[1]?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國家語言文字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使國家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實行規範漢字。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第六條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第七條國家對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以《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條國家機關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教育教學的基本語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第十壹條中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文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必要的標註。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廣播語言。確需使用外語作為廣播語言的,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壹)廣播、電影、電視使用的語言文字;(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三)招牌、廣告用字;(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五)在中國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使用方言: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確需使用的;(二)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出條款;(三)需要在戲劇、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中使用的;(四)確需在出版、教學、科研中使用的。第十七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2)姓氏中的變體;(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4)手寫碑文、招牌;(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第十八條漢語拼音方案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拼寫和註音工具。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中羅馬字母拼寫的統壹標準,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地區。初等教育應開展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工作語言為普通話的崗位人員應具備普通話能力。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劇演員、教師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水平的,另行培訓。第二十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二十壹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條地方語言文字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廣告中使用的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和文字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標準。第二十五條外國人的姓名、地名和其他專有名詞、科技術語翻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經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定。第二十六條公民違反本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的語言文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處理。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幹擾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第四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01 1 1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