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實錄:困境引發爭議
“保護成年人”是很自然的選擇——聽到這個問題,大部分受訪讀者都說,“保護成年人。”讀者王誌剛說:“遇到這種問題,當然我最想要的是‘安全’。但如果不行,我壹定會選‘包大人’。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老婆是會陪她很久的人。孩子,妳可以爭取身體健康。”李敏說:“我曾經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我公公和我老公都說‘包任達’。他們還向醫生強調:‘最重要的是救大人!’"
“護子”,母親不幸去世——上海壹位準媽媽突然難產,情況緊急。但她老公在外地出差,女方父母不在上海,所以是外地人。自從懷孕後,女方壹直由公婆照顧。當時醫生馬上通知了男方和女方父母。他們立刻趕往上海,但是大概要四五個小時才能到,而且醫院需要在壹個小時內馬上簽字手術,否則母子倆都得不到保護。當時只有男方父母在醫院。醫生問男子父母:“是為了保護孩子還是為了保護大人?”男方父母選擇了“保護孩子”,沒有告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結果母親不幸沒有從手術臺上下來,孩子卻得救了。
老公的選擇讓人心寒——聽起來很不可思議,但這樣的事情還有很多。曾小姐最近在武漢壹家醫院生了孩子。她還有幾天就要生了,但她每天都密切關註著其他準媽媽。有壹天,曾小姐的診所,平時和自己相處融洽的沈小姐,終於等到了宮縮。沒想到沈小姐難產,胎兒臍帶嚴重繞頸。如果她不趕緊手術,孩子肯定沒救了。當時如果做手術,沈小姐也會有生命危險。於是醫生向這家人發出了“保護孩子還是保護大人”的詢問。讓曾小姐沒想到的是,沈小姐那個看起來壹直很愛妻子的丈夫,做出了“保護孩子”的決定。雖然最後沈小姐和孩子都平安無事,但這段經歷還是讓曾小姐震驚,也為沈小姐暗暗心痛。
這種選擇是壹種嚴重的折磨——家住廣州的梁先生,最近有了壹個女兒。但剛開始,產房外“妳將何去何從”的煎熬還在他心中隱隱作痛。上個月,梁先生的妻子被送入醫院分娩,並被診斷需要剖腹產。因為妻子貧血嚴重,除了正常的手術同意書,醫生還讓他簽字決定“萬壹發生意外,保護大人還是嬰兒”。雖然最後沒有出事,但梁先生覺得自己的心靈受到了極大的傷害。他說:“簽包大人的時候,腦子壹片空白。沒想到會遇到這樣的選擇。再說了,明明大人小孩都沒事。為什麽醫生要嚇唬我們,讓我們受苦?”
記者調查:公立和私立醫院情況不同
產房外“保護大人還是小孩”的選擇,對產婦家庭來說是非常困難的,也給產床上痛苦的準媽媽和胎兒帶來了生命風險。那麽,是什麽原因讓醫院讓家屬做出這樣的選擇呢?記者采訪廣州多家醫院發現,並不是每家醫院都會讓產婦家屬做出這種選擇。壹般來說,公立醫院秉承“母親安全”的原則,而私立醫院會更多考慮醫療糾紛,大多會讓家屬簽署這樣的“知情同意書”。
省婦幼保健院:醫院會盡量避免讓家屬做出這個選擇。
“在我們醫院,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廣東省婦幼保健院副院長陳允斌在接受采訪時說。“在產婦因懷孕或分娩而危及生命的情況下,醫院會盡最大努力首先挽救產婦的生命。因為如果不這麽做,不僅在生物倫理上不合理,而且對勉強保住出生的寶寶也不好。母親自身的系統也是最先保存自身供給的。在懷孕的任何時期,胎兒都可能是由母親大腦缺氧的各種情況引起的。在嚴重缺氧的情況下,即使勉強保住了性命,大腦也可能伴隨著嚴重的疾病。除非母親被送到醫院時已經嚴重昏迷或者因車禍已經沒有搶救價值,否則醫院會選擇保護大人。”
廣州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本著“母親安全,嬰兒第壹”的原則
廣州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婦產科副主任李英濤告訴記者,讓家屬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小孩”,在這家醫院是不會發生的。“在實踐中,我們會以‘媽媽安全,寶寶優先’為原則,全力保障母嬰安全。除非母親遇到自己的生命都救不了的情況,否則母親的生命安全將是第壹位的,不允許家人做出‘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的艱難選擇。”
私立婦產醫院:幾乎每個準父母都會經歷這種選擇。
“在我們醫院,每壹個即將進入產房的準媽媽都要簽署這樣壹份知情同意書。壹般來說,只有待產嬰兒的父母才有權簽署同意書。我們會在進入產房前將同意書加入書簽,並盡量避免在分娩過程中簽字。”廣州壹家民營醫院的主任王先生告訴記者。
“總的來說,現在民營醫院在這壹點上做的比較細致謹慎,其實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王律師表示,按照規定,所有的操作和處理的每壹步都必須記錄清楚,包括談話的簽字過程。醫療行業的相關規定和醫院自我保護的需要,使得醫生在每次手術前都更加謹慎。
“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是醫療行業規章制度的要求。再簡單的醫療操作,只要有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醫生都必須征求患者或其家屬的意見。因為醫療手術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同樣的手術在不同的患者身上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有了簽字同意環節,醫院可以主動出擊,有助於減少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王先生認為,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種情況會越來越普遍。
爭議:誰有權簽署“手術同意書”?
記者發現,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出現危及產婦生命的緊急情況,且無法在短時間內與產婦家屬達成共識,大部分醫生都會本著最大限度保證產婦安全的原則進行處理。但個別醫院在產婦生產過程中無法為自己做出選擇的情況下,尋求家屬同意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小孩”的做法,引起了很大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受訪的孕婦表示有信心她們的丈夫會選擇“包任達”。但也有人質疑:萬壹丈夫自私或者夫妻關系不好,或者母親昏迷,直系親屬不在身邊,讓別人決定母親的命運豈不是很可怕?
專家:可考慮術前正義。
譚律師認為,“生命健康權是產婦的人格權,人格權不同於財產權,不存在由他人代為轉讓和行使的問題。因此,他人做出這樣的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據悉,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已於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試圖改變“術前由患者親屬簽字”的傳統做法。按照規定,醫療活動只有在患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患者本人應當在同意書上簽字。
但接受采訪的業內人士認為,對高危產婦手術進行術前公證是解決問題的較好辦法。“這樣既滿足了患者的知情權,也消除了醫護人員的後顧之憂,讓雙方承擔責任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