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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妻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2001年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解釋壹、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刪去原“違法”。

從以上兩條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釋改變了對非婚同居的敵視態度,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權利行使自由,這是司法活動的進步。但是,相應的問題也出現了。社會上因非婚同居而產生的大量糾紛被擋在了法院之外,非婚同居關系無法得到系統的、適當的法律法規的規制。即使是未婚同居,同居也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和法律後果:

壹、離婚後雙方未復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離婚後,壹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壹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證屬非法同居的,應予終止。

三、解除非法同居後,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利益並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非法同居關系終止後,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有條件,經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應當征求自己的意見。壹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交他人撫養時,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

五、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按同壹財產處理。同居期間,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視為贈與關系。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要的財物,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處理。

3.未婚同居期間生的孩子我有撫養權。對方要付贍養費嗎?

同居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當然,對於贍養費,雙方可以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就贍養費的相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約定,也可以對每年增加的數額和特殊情況做出約定,使每年的贍養費可以靈活變動,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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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壹起買房,房產證上寫著雙方名字,現在打算分手。房子怎麽分?

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男女雙方的名字,所以法院壹般采取按份分割的原則。

房屋的具體分割方法:

訴訟期間,雙方同居期間所擁有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原則上應按出資額進行劃分,具體處理也可根據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不同而有所區別。

3.不應該分開使用的歸* * *所有的房屋,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的原則,分給壹方。得到房子的壹方和給予相應房子的另壹方的區別。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4.如果雙方條件相差不大,法院會以競價的方式處理,出價最高的壹方將獲得房屋所有權,同時獲得房屋的壹方(扣除銀行剩余貸款後)將壹半的價款給另壹方。

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法院可以拍賣房子,然後按照拍賣金額進行分割。

5.為了共同生活,雙方買了很多家用電器。他們是怎麽分開的?

對於雙方使用的家用電器和家具,在訴訟中,法院壹般會讓雙方協商哪個屬於男方,哪個屬於女方,然後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做出判決。如果協商不成,就按照雙方的出資進行分割,而個人物品壹般判斷為個人所有。

但如果任何壹方能夠證明某件家電或家具是自己或家人在同居期間購買的,那麽該家電或家具在分手時就成為購買者的個人財產,另壹方不能要求分割。

六、未婚同居,雙方共同投資買車,分手時,車怎麽分?

如果該車是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的,且雙方出資,則該車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分手時,法院壹般按照雙方出資額進行分配。

具體分配方式是看誰要車,拿到車的那壹方壹般要給對方壹個折扣作為補償;如果雙方都想要壹輛車,那麽法院會判給出資多的壹方,同時出資多的壹方會給對方折價補償;如果雙方都不想要車,法院可以拍賣車,然後按照車的拍賣金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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