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濕地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建、農業、水務、交通、文物旅遊、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建、農業、水務、交通、文物旅遊、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濕地保護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濕地資源、水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分布、類型和特點;
(二)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要求、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保護範圍、保護重點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開發建設區和限制開發建設區;
⑤保障措施。
有關部門編制涉及濕地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濕地保護規劃壹經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
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對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濕地名錄的制定、濕地保護範圍的劃定、濕地保護和利用規劃的制定、濕地資源評價等活動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
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應當作為濕地保護的依據。第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誌願服務和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濕地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利用第十壹條濕地根據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性,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縣級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
國家級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重要濕地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縣級重要濕地的確定和調整,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壹般濕地。第十二條本市對國家級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縣級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實行目錄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名稱、類型、保護等級、保護範圍和界限、管理責任單位等內容。列入濕地名錄,並設立保護標誌。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區等方式保護濕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術措施,維護濕地的自然生態特征,防止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第十四條對符合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的濕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申請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五條典型生態系統、獨特自然景觀、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具有科普宣傳教育意義,並可用於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和市級濕地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