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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家政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家政服務活動,維護家政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家政服務業升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家政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政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場所,為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照料、清潔、烹飪等服務的活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政服務業管理的領導,將家政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協調機制和資金保障機制,促進家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第四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政服務業的管理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大數據發展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家政服務業的管理和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組織幫助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第五條支持家政服務行業組織發展,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加入家政服務行業組織。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家政服務糾紛調解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引導家政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制定行業服務規範指引和服務價格指引。第二章規範服務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家政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派遣、介紹家政服務人員等經營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包括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許可,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

家政服務機構通過信息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其主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許可信息或者許可信息鏈接標識。公示的許可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第七條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聘用的家政服務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聘用的家政服務人員不符合訂立勞動合同條件的,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其訂立服務協議,家政服務人員可以按照規定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第八條家政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家政服務消費者簽訂家政服務合同或者中介合同。

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服務消費者通過家政服務中介機構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訂立家政服務合同;如果通過其他方式達成協議,鼓勵以書面形式訂立家政服務合同。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制定並公布家政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鼓勵使用示範文本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第九條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核實家政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按照規定在家政服務管理平臺錄入家政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從業經歷、服務技能等信息;

(三)如實告知家政服務消費者和家政服務人員有關家政服務的信息;

(四)受理和協調家政服務消費者和家政服務人員的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檔案;建立家政服務質量跟蹤管理體系;定期組織家政服務人員參加體檢,並承擔費用。鼓勵開展家政服務人員心理篩查和心理咨詢。第十條家政服務機構為家政服務人員建立的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個人身份信息;

(2)工作經歷、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信息;

(三)健康證明、體檢結論查詢結果信息;

(四)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的關於本人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和信用信息的信息;

(5)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家政服務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家政服務評價、服務糾紛及其處理;

(七)參與家政服務相關保險及理賠信息;

(八)建立工作檔案所需的其他資料。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核實家政服務人員信息提供便利。第十壹條家政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指派或者介紹未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

(二)向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的家政服務消費者指派或者介紹家政服務人員;

(三)指派或者介紹未按照規定參加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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