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保存和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根據國際和國內公認的準則,應保護文物及其相關的歷史、文化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維修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設施建設工程和搬遷工程。
(1)維修工程是指對文物的輕微損壞進行的日常和季節性維修。
(二)應急搶險加固工程,是指因時間、技術、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文物突然出現嚴重險情,且無法完全修復時,對文物采取可逆的臨時應急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是指為保護文物所必需的結構加固和維護,包括結合結構加固的局部修復工程。
(四)保護設施建設工程,是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保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建工程,是指因保護工作的特殊需要,且無其他更有效手段,將文物整體或部分遷建,進行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範、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管理或者使用文物的法人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團體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是文物保護工程的所有者。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可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管理。
第二章立項、勘察和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實行分級管理,並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以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壹條維修工程由文物使用者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應急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和防護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勘察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因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實施應急搶險加固工程的,可以同時補充。
搬遷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批準後,勘察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批準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業主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2.擬建工程的名稱和位置,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年代,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和實施;
3.保護項目必要性和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影像資料、視頻或照片;
4.資金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擬聘用的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和資信情況。
第十四條已經批準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項目應在方案批準後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文件包括:
1.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受損情況的調查報告、實測圖和照片;
2.保護工程平面圖、設計圖紙及相關技術文件;
3.工程設計概算;
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和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環境汙染報告、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工藝設計文件包括:
1.施工圖紙;
2.設計規範;
3.施工圖預算;
4.相關材料的檢測報告和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和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設施建設工程和遷建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並選定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采購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的質量要求。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如下:
a根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2)施工人員進場前應進行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3)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做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相關文物;
四質量自檢,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檢查並做好記錄;
5.提交竣工資料;
6.按照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維修、搶險、加固工程除外,不少於五年。
第二十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他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應立即記錄,保護好現場,並報原審批機關處理。
第二十壹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項目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與現場協商,並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項目或方案設計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向審批機關申報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按工作程序分期驗收。重大項目結束時,項目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性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後,業主單位應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定,並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財務報表及說明,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後,報送審批機關。項目審批機關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與工程有關的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歸檔並歸入文物保護單位檔案。
重要項目應在驗收後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者損壞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維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3+0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