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和宣傳,協助做好林業植物檢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檢機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任務。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金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海關、國防科技和民用技術壹體化等有關單位,以及電力、電信、郵政、鐵路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國有林場、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和鄉(鎮)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和防治工作,協助做好林業植物檢疫工作。第六條林業生產經營者和其他有關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其所有或者依法經營、使用的森林、林木、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知識的宣傳和普及,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眾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染病林木無害化、資源化處置技術。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第十條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年度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計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年度計劃,編制本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要求,組織開展全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專項調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國有林場、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的森林病蟲害調查和專項調查,由其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新發現的檢疫性、爆炸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應當查明情況,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網絡,科學布局測報站(點),配備專(兼)職預報員,並組織林業有害生物動態監測和調查。
國有森林和林木由其管護單位進行監測和調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軍事管理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的森林和林木,由其管理機構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和調查;集體和個人所有或者經營的森林、林木,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和調查。
林業有害生物日常監測和調查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逐級報告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