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二)設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新機構;
(三)成立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的臨時機構;
(四)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
(五)重大或重要國有資產的處置;
(六)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經濟合同;
(七)市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時依法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四條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性論證工作應當在決策程序開始前進行。具體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啟動合法性論證程序,由承辦單位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決定並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或秘書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或秘書長直接決定。第五條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遵循合法統壹、實事求是、及時高效的原則。第六條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性論證,並出具合法性論證意見。第七條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對擬提交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應通知市政府法制部門參與前期調研論證工作。第八條經市政府領導依法論證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壹)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重大決策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重大決策事項的實施方案、可行性陳述和現場實踐;
(四)本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合法性論證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論證,壹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論證意見並上報市政府。市政府領導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可適當延長。
市政府領導批準啟動合法性論證程序後,主辦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供材料的日期為受理日期。第十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論證:
(壹)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政策措施;
(二)是否與我市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相協調和銜接;
(三)是否存在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和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情況;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問題。第十壹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論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到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考察;
(二)收集相關信息;
(三)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協調會、書面征求意見、媒體、市政府網站等形式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根據需要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組專家參加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重大決策事項經過合法性論證後,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出具法律論證意見,向市政府有關領導報告,並通知承辦單位。第十三條重大決策事項經過合法性論證,符合法律規定和原則的,主辦單位按程序及時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報請市政府有關領導直接決策。
重大決策事項經過合法性論證,違反法律規定和原則的,主辦單位原則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直接決定;特殊情況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報請市政府有關領導直接決定。主辦單位負責人應將市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法律論證意見客觀反映給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有關領導,供市政府領導決策參考。第十四條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論證工作所需經費,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五條對於重大保密決策事項,市政府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參與合法性論證的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論證工作中的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合法性論證事項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