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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漢唐風氣開放。它是什麽樣的?

以下是我找到的壹些參考資料,希望能給妳壹些幫助,謝謝!~ ~ ~唐朝處於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也是壹個“開放”的社會。其開放性不僅體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系上,還體現在民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的崇高地位和淡漠的貞節觀念,使得唐代的婚姻呈現出歷史上罕見的開放特征。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的相對自由和對幸福婚姻的大膽追求。《唐代婚姻》規定,子女未經父母同意而建立婚姻關系的,將被法律承認,只有未成年和不尊重長輩的,才被認為是非法的。這項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選擇開了綠燈。所謂封建社會的貞操,就是婦女不再婚,不失貞,這是對婦女的片面要求。在中國古代,自從貞操被重視和強調後,女性離婚和再婚就變得越來越不自由。但在唐代,離婚很普遍,再婚沒有錯,貞節觀念淡薄,這在整個封建社會都是罕見的。先看離婚的法律規定。唐律家庭婚姻中有三條關於離婚的規定。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而不同”:“夫妻不和而不和,則不坐。”第二,提倡離婚。指的是丈夫提出的強迫離婚,也就是所謂的“成為妻子”。《禮記》曾經規定了七種成為妻子的理由:不孝敬父母、無子、淫蕩、嫉妒、身體不好、多嘴多舌、偷盜。唐律也大致使用這些規定。如果妻子犯了其中壹條,丈夫可以不經官方判決與妻子離婚。只要以色列父母和證人制作並簽署壹份文件,婚姻關系就可以解除。但與此同時,唐律也繼承了古代對女性“三不去”的規定,即三年喪姑不去,嫁時窮後來富的不去,現在無家可歸的不去娶妻。“三不”中的任何壹條,丈夫即使犯了“七出”,也不能提出離婚。第三,強迫離婚。發現“忠誠”和“非法婚姻”的夫妻,必須強制離婚。“義”包括打、殺、強奸、殺人罪。由政府判斷,如果壹方有見義勇為行為,法律會強制離婚,懲罰拒絕離婚的人。對於“違法結婚”的,也是強制離婚。不言而喻,唐律中這些規定的實質是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宗法制度下的夫權。在強調子女專壹的封建時代,很少有上壹代和後代規定夫妻不和可以離婚的。唐朝的法律沒有對妻子示“七出”或“三不去”,丈夫也不得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以壹年監禁。這無疑是對丈夫權利的限制,也是對女性利益的保護。此外,對丈夫的離婚和再婚沒有任何限制和約束,這在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創造了壹定的條件。從歷史事實來看,唐朝離婚再婚比較容易。離婚當然是老公提出來的,大部分都離婚了。女人的放蕩與癡情,男人的成功,都可以成為棄妻多嫁的理由,有的甚至因為壹點小意外而冷落了妻子。男人離婚很隨意,妻子的命運取決於丈夫和公婆的情緒。就像白居易在壹首詩裏說的:“人生不是女人的身體,百年的悲歡留給別人。”但是,也有很多是妻子提出離婚的。有人因為老公心虛要求離婚,有人因為家庭要求離婚,有人因為老公生病要求離婚。還有就是民間女子因為對婚姻不滿而離婚。這說明唐代離婚更自由。不僅法律允許,輿論也不批評。另外,再婚也不是不道德。這壹點從唐代婦女不以重婚為恥就可見壹斑。到了唐朝,很多公主改嫁,繁衍生息。只算蘇宗之前的公主,有23個再婚,4個三嫁。離婚再婚的難易程度和貞操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自由開放程度的重要標誌。從唐代開始,夫亡後離婚再嫁司空見慣,不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與前朝的“壹邊倒”和後世的“小饑大恥”形成鮮明對比。在唐代上層社會的男性中,各種形式的壹夫多妻制廣泛存在。皇帝的嬪妃如雲,成百上千;貴族權貴也借各種借口買妻買妾。就連深愛妻子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了納妾之外,士大夫階層也以妓女為樂。與男人納妾嫖娼相對應的是,上流社會的女人往往會進行很多包養情人和婚外情的事情。以武則天為例。早在她還是唐太宗才人的時候,就和太子李治有壹腿。當她成為皇帝後,她變得更廣為人知,並選舉了壹位年輕貌美的男子作為侍從。《開元天寶遺》中有個有趣的故事:“楊被發配江浙。他的妻子非常想念他。突然,我夢見懷上了郭忠,後來我生了壹個男名字。國家的忠誠導致回報,他的妻子有壹個夢想。郭忠說,‘這就是夫妻對彼此的思念。’人不高就笑。”“夢中懷孕只是壹個騙人的幌子,而楊不但不責怪妻子的行為,反而為她開脫。除了照顧她自己的名聲,只能說夫妻之間有壹種不避諱的默契。上層是這樣,下層也是這樣。社會上有很多女人私奔和外遇的案例。唐代筆記小說在這方面為我們提供了許多範例。這些例子說明,在唐代的婚姻中,壹夫壹妻制不僅是針對丈夫的,也是針對妻子的。在“無禁忌”的情況下,女性往往和男性壹樣享有婚外出軌的自由。(摘自《陜西歷史百謎》,原題為《揭秘唐代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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