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及時修改商標法
商標保護的基本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們面臨的壹項緊迫任務是修改現行的商標法。眾所周知,現行商標法是1982年制定的,1983年生效。1993做了小修改。65438至2007年,這部法律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商品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與17年前相比,今天的國際國內形勢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現行商標法已經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應當進行修改。
從國際上看,中國從1985開始先後加入了四個國際條約:《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馬德裏協定》、《尼斯協定》,並簽署了《TRIPS協定》和《商標法條約》。這些條約對成員國提出了各種具體要求。雖然通過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制定部門規章,部分滿足了這些要求,但在現行的《商標法》中並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
《巴黎公約》確立的“國民待遇”和“優先權”原則在商標權的國際保護中具有重要意義。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其關於原產地名稱、官方標誌、展覽商標和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日益顯示出其必要性和重要性。《馬德裏協定》及其相關議定書規定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和保護,其商標領土延伸註冊制度為商標的國際保護提供了壹種經濟、便捷、有效的途徑。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加強服務商標保護,擴大馳名商標保護範圍,保護地理標誌,特別是酒和白酒的地理標誌,加強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商標法條約》致力於簡化商標註冊程序,其“壹標多類”、“分權”、“續展無需審查”等制度不僅方便了申請人,也大大提高了商標主管機關的工作效率。所有這些原則和制度都在商標法中有明確規定,這既是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也是促進我國經濟建設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
近10年來,為了適應全球經濟壹體化快速發展的需要,迎接知識經濟的到來,履行TRIPS協議等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許多國家都修改了商標法。許多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等。,對其商標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日本從1991到1999連續進行了三次修改。這樣壹來,就拉大了我國現行商標法與許多國家的差距。
從國內來看,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基本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與20世紀80年代初相比,企業的商標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中國有效註冊商標數量從1979年的3萬件猛增至目前的10.5萬件。但與此同時,商標假冒侵權現象越來越嚴重,屢禁不止。18年前制定的《商標法》已經難以適應今天的需要,急需修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需要填補壹些空白。現行商標法既要體現上述國際條約的內容,又要規定壹些以前沒有考慮到的問題和壹些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而逐漸出現的新問題。這主要包括:惡意“搶註”他人商標的撤銷程序、惡意撤銷他人註冊商標的恢復程序、相關司法判決的協助執行程序、商標權質押登記程序;論商標權的邊界保護和繼承,著作權、商號權等在先權利的保護。
其次,壹些規定應該廢除或調整。現行的商標法頒布於20世紀80年代初。由於當時缺乏實踐經驗,對壹些問題認識不足,作出了壹些不合理的規定。比如人用藥品強制使用註冊商標,導致部分藥品因其商標未註冊而不能及時投入市場,阻礙了企業的發展。煙草產品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強調註冊制在國外極為罕見,應考慮廢除。再比如,現行商標法不允許權利存在,對主體的限制過於嚴格,使得壹些民事權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壹些糾紛無法得到公正解決。因此,應遵循國際通行做法,取消對主體不必要的限制,允許商標權在壹定條件下存在。
第三,增加行政調查手段,加強商標權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案件日益增多,假冒註冊商標的活動十分猖獗。然而,現行商標法在假冒和侵權方面既不嚴格也不全面,也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充分有效的調查手段。處罰力度太弱,對權利人的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權利人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違法犯罪案件屢禁不止。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必將損害商標法的嚴肅性和執法部門的權威性,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
第四,商標確認程序有待完善。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復審和異議裁定都規定了復審程序,而商標爭議案件和大部分不當撤銷註冊案件實行壹審終審制。這顯然違背了“任何案件都應允許上訴”的現代法律原則,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必須加以改進。
第五,理順商標法與商標法實施細則的關系。現行商標法只有43條,是德國新商標法的1/4,不到澳大利亞新商標法的1/6。由於改革初期受“粗立法不宜細”指導思想的影響,許多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1993的修改僅涉及個別條款,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需要,根據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授權,國務院對實施細則進行了多次修改。這樣壹來,修改後的規則中有很多規定是商標法中找不到的。比如《商標法》沒有規定行政復議程序,但根據細則規定,行政案件要先申請行政復議,才能起訴到法院。這種相互矛盾的規定在實踐中經常引起爭議,應盡快予以理順。
第二,加強商標執法,優化競爭環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商標保護的重要前提,但只是商標保護的第壹步。商標最終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取決於法律的具體規定能否得到有效遵循。因此,我們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商標執法。加強商標執法,優化競爭環境,既是TRIPS協議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國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重要舉措。事實上,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對於增加外國投資者的信心確實具有重要意義。現行商標法實施以來,商標主管部門在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包括在生產、流通、印刷、許可等各個環節實施全方位商標監管,有效預防和及時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對制假售假多發的地區進行重點整治;重點查處假冒侵權行為嚴重的企業,特別是從事假冒侵權行為屢教不改的企業;對批發市場、專賣店、經銷商等流通環節實施專項監管整治;開展商標印刷單位核查和非商標印刷單位執法檢查,對商品展銷會和商品交易市場進行商標監管。這些做法對加強商標執法、優化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應當繼續發揚光大。
第三,提高企業商標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極大地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建設。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企業不僅要面對國內市場的競爭,還要面對國際市場的競爭。壹些國外大型跨國集團也將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雄厚的技術力量搶占中國市場,這將使國內企業承受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為了生存和發展,中國企業必須知道如何依靠技術進步和創新,善於運用各種經營戰略和戰術,但也必須知道如何使用和保護商標。如何快速、實質性地提高我國企業掌握和運用商標戰略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後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壹項緊迫任務,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多年來,商標主管機關在狠抓執法的同時,始終高度重視商標法制宣傳,大大提高了企業的商標保護意識。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這項工作將繼續加強。同時,繼續積極推進商標代理制度改革,不斷提高為企業提供商標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適應新形勢的實際需要。
總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商標領域充滿了機遇和挑戰。只有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才能推動中國商標制度的發展,把中國的商標保護推向壹個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