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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防法規體系由哪些部分組成?

消防法規是調整消防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範和消防技術領域調整人與自然、科學與技術關系的規範或標準的總和。

中國的消防法規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在消防管理方面的體現,屬於中國行政法的典範。更具體地說,消防法規是公安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相互關系如下:

公共安全條例

治安管理條例

戶政法規

民用危險品管理規定

消防法律法規

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

特種行業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作為行政法的壹個分支,我國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非常復雜,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

(1)公安消防機構的組織和權限規定。

②消防監督管理的程序、方法、基本原則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3)消防監督管理包括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中國消防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消防法規體系由消防法律、消防法規、消防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組成。

(1)消防法。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批準實施的規範性文件。《消防法》是目前我國唯壹正在實施的具有國家法律效力的專門消防法。此外,《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和《國家賠償法》中關於消防行為的規定也是消防法律規範的基本淵源。

(二)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中的相關規範也是消防法規的基本淵源。比如2002年2月1號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就是壹部行政法規。公安部2001 11 4發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屬於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我國憲法規定,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政府規章。上述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關於消防的規定也是消防法規的淵源。

如1995 65438+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2006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的《江西省消防條例》等都屬於地方性法規。1998 65438+10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討論通過了屬於政府規章的《江西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條例》。

(4)消防技術標準。消防技術標準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單獨或聯合發布的,用於規範消防技術領域中人與自然、科學與技術關系的規範和標準。其實施主要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來保障。我國現行的消防技術標準主要包括兩個體系:壹是消防產品的標準體系,如《鋼質防火門通用技術要求》、《火災報警設備檢驗規則》等。二是工程建築防火技術規範,如《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油庫設計規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驗收規範》等。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關於消防的規定也是消防法規的淵源。

消防法律法規是消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基本依據。加強消防法制建設,完善我國消防法規體系,依法管理消防工作,將使消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規化、科學化的軌道,有利於促進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落實,使消防工作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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