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我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我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1、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政府或立法機構對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各類技術、軟件和媒體采取中立態度,實際的電子商務從業者和信息服務中介機構根據技術發展選擇采用新技術或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政府應該不偏不倚,鼓勵采用和推廣新技術。只有這樣,才能為電子商務的運營建立壹個開放的、全球性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法旨在提供必要的程序和原則,以便利在各種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但在電子商務法起草過程中,不應強調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確定壹種計算機技術等同於任何壹種書面文件;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作為標準的基本作用。任何數據電文,無論采用何種技術,壹旦符合這些標準,就可以享有與起同樣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技術中性原則還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考慮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趨勢,為新技術的采用留有余地,或者不應排斥采用新技術以適應電子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新發展。2.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場導向原則所謂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場導向原則,是指電子商務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場導向原則,消費者應當能夠在政府幹預程度最低的網上銀行服務上自由買賣商品或服務。這個原理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從政策上看,國家應采取適當的鼓勵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推廣應用。電子商務需要法律規制,電子商務也需要政府規制。但是,所有這些強制性規定只是為了給電子商務創造壹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障。特別是電子商務還是壹個新生事物,很多規範需要探索和實踐。國家應該鼓勵和尊重市場導向。在市場準入方面,要降低市場準入的門檻;在稅收方面,應鼓勵企業采用電子商務,積極尋求新的稅收方式和方法。(2)從法律規範來看,電子商務法應盡可能給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行業自治原則留有余地,部分交易領域的法律規範仍強調引導性和任意性,給當事人充分表達和實現自己的意願留有充分的空間;在執法領域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現有法律不禁止,就允許或者不視為違法。只要法律不強制,當事人之間的安排就是合法的。這種態度有利於商家不斷摸索電商運營的經驗和習慣,形成成熟的行為準則。3.體系化和必要性原則體系化是指在任何國家法律的更好實施。壹個關鍵的要求是,法律要相互兼容,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實施,也必須與其他法律相兼容和協調。另壹方面,如果現有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則應修改現有法律。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著制定新的法律,還意味著改變或廢除這些法律。例如,德國的《信息和通信服務法》修訂了《通信服務使用法》、《通信服務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行為修正案》、《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著作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必要性原則是指政府應避免對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活動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有法律有必要影響電子商務發展時才發起修訂;只有當原有法律無法規範電子商務活動時,才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這壹原則的目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和傳統交易方式之間架起壹座橋梁。4.功能等同原則是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在1996中提出的,是指根據法律對紙質文件的不同要求,數據通信享有與相應的具有同等效力的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有的法律都是基於紙質文件,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都存儲在磁介質中。電子商務壹旦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有法律時,由於磁介質中的信息不同於紙質文件,很難產生與紙質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給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因此,電子商務法應貫徹功能等同原則。該原則的出現為現有法律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掃清了障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比如,各國電子商務法律規定電子證據享有與傳統書面證據同等的法律地位。5.國際協調原則所謂國際協調原則,是指各國在立法過程中盡量采用壹套國際通行的規則,以消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為電子商務創造更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壹種沒有地域界限和國界的商業模式,因此它比傳統的商業活動更需要采用統壹的規則。在這方面,《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壹些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的統壹奠定了基礎。事實上,許多國家在其立法中采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盡可能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壹致,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範與世界接軌。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的成熟立法經驗,既可以少走彎路,又可以減少規則的摩擦和沖突,使我國立法從壹開始就融入全球電子商務環境。6.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是指指導思想是對網絡上消費者的保護不能局限於對其他環境中消費者的保護。國家應提供壹個明確、壹致和可預測的法律框架,以促進對網上交易各方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忽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事實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然而,歐洲國家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時,側重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大部分歐洲國家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有必要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的技術問題,還要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7.安全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範,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公平的法律環境中運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業交易的安全,尤其是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在虛擬環境中運行,網上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安全感。由於網上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且以電子信息或數據電文為基礎,因此不僅存在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因素,如對方無法履行,還存在獨特的風險,如交易雙方是否真的存在、信譽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有獨特的規範來保證其交易安全,如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制度。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合同形式、合同效力進行強制性規範,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比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絡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管,對網絡廣告的監管,對訂立過程中提示義務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 上一篇:文化程度越高,道德水平越低。
  • 下一篇:沒報西南大學法學院,給我發了通知。我也想學法律,但是老師說容易進難出是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