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化學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發生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病。
前款規定的食源性疾病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以本法為準。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
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 * *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參與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報告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品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發生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行緊急報告制度:
(壹)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人數超過1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在學校、區域、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中毒事故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其他需要實行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跨轄區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後,應當通知相關轄區衛生行政部門,並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對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總結分析,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本地區全年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並於每年110前上報衛生部及其指定機構。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情況。
第三章調查和控制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後,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組織衛生機構救治中毒人員;(二)對疑似中毒食品及其相關工具、設備和場所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組織調查組進行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填寫食物中毒案件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撰寫調查報告,並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對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壹)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汙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並責令清洗消毒。
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蔓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回已經售出並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經檢驗,被汙染的食品應當銷毀或者監督銷毀;未包裝的食品應當啟封。
第十三條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壹)立即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醫療機構救治患者;
(三)保管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場地;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的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
第十五條食物中毒確認的內容、程序及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通則》(GB14938)的規定。
第四章處罰規則
第十六條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隱瞞、謊報、拖延或者阻撓報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允許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食物中毒事故時,應當將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或者涉嫌中毒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食物中毒事故案件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由衛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條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依照本辦法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198112月10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過去衛生部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條* *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患者屬於食源性疾病或者食物中毒患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相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相關疾病信息,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