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讓沒有放棄。他不惜在全身塗抹顏料,嘴裏吞煤以改變容貌和聲音,並偽裝成乞丐,尋求報復。在等待趙襄子出行的時候,他躲在橋下準備暗殺他。誰知道趙襄子的馬突然跳了起來,使得余讓再次暴露。玉讓知道這次逃不掉了,就對趙襄子說:我希望妳能完成我的遺願,把妳的衣服脫下來,讓我穿上,這樣我就可以為智伯報仇了。趙襄子同意了這壹請求。玉讓拔出劍,在趙襄子的衣服上刺了三下,然後自殺了。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當事人更多的是從倫理層面考慮和對待復仇。應該是商鞅變法時頒布的秦國法令。規定私鬥者,視其嚴重程度處罰。復仇是私人鬥爭,當然是被禁止的。這樣的規定在當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民勇公戰,畏私鬥,鄉鎮大治。”漢承襲秦制,對復仇采取了限制的態度:殺人者已依法懲處,親屬繼續尋仇的,以附加刑處罰報仇者。
法律雖有此規定,但實際執行必然大打折扣,私下報復事件仍層出不窮。東漢張年間,有人受其父侮辱,壹怒之下將侮辱人當場殺死。皇帝知道這件事後,下令免除死刑,寬大處理。後來以此案為先例,制定了《藐視法庭法》。但對於這樣的處理,尚書認為不妥。究其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復仇不能減,是因為“自相殘殺之路不能開。”因此,沒過多久,《藐視法庭法》就被廢除了。
曹魏初年明令禁止復仇:“凡敢有私仇者,為壹家。”但在制定《魏律》時,對復仇做了彈性處理:如果殺人後逃跑,允許家人自盡;但遇大赦或誤殺,不允許報復。此後,歷代王朝也頒布了禁止復仇的命令。北魏時甚至下令,凡是不聽官方判決,私自報復的,都要懲罰宗族。北周也有規定:“天下禁止報仇,違者視為殺人。”這也反過來說明,復仇在當時是相當普遍的。
在古代法律的代表作《唐律》中,不再具體規定復仇問題。這意味著,至少在法律上,復仇與壹般殺人案同等對待。但細讀之下,還是有兩條與復仇有關的規定:壹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打,兒孫被打,不考慮傷者;折疊傷員,減少三架戰鬥;依法向死者致敬。”也就是說,對行兇者當場還擊的人,只要不打死,就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第二,“祖父母、父母、丈夫被他人殺害,私和者流兩千裏。”意思是親人被殺私下和解也是犯罪。這反映出唐律在復仇問題上依然糾結於情與法,難以抉擇。
這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可以得到充分體現。武則天時期,發生了壹起轟動壹時的許復仇案。許的父親被縣尉趙士元殺害。許隱姓埋名,在壹個郵局當仆人,伺機報復。後來,趙世煌當上了欽差大臣,出差在外,碰巧住在許任職的驛站。許袁青抓住這個機會,殺了趙世元,然後自首。武則天將此案提交大臣討論。右派拾荒者陳子昂認為,許依法應被處死,但按照儀式,處死後應為許立碑。這個建議最終被采納了。但是,解決復仇的問題,在後世仍時有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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