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方式和條件。
具體來說:
《土地管理法》規定:
1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3.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八十壹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售、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
1,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2.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
3.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原轉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簽訂協議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第六十壹條第三款: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財產法》規定:
1,第壹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壹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壹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
3.第壹百六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擬出讓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4.第壹百六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服務場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
1,第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變更的,或者因依法出售、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
2、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註冊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2.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3.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4.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5.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6.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
7.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所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8.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
擴展數據: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並按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轉移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屬於非法轉讓。
在中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類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集體,在壹定期限內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轉讓、出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通常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壹是保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二是限制和規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