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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法理基礎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負責推動憲法實施、進行憲法解釋、推進違憲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壹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交的法律草案和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交對相關草案的意見。

憲法控制可以體現在憲法解釋和違憲審查兩個方面。這兩種做法有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壹方面,兩者都是基於尊重憲法的基本法地位,明確憲法規則和價值至上。另壹方面,兩者都旨在實現法律制度的壹致性。無論是憲法解釋還是違憲審查,都是為了貫徹憲法規則和價值取向,使部門法的規則與憲法規則相壹致。區別如下:

1,不同的對象

憲法解釋的對象是法律條文可能的解釋結論。憲法解釋是通過解釋協調部門法與憲法沖突的活動。在違憲審查中,其適用的對象是法律的具體規定,甚至是整個法律。當然,兩者之間也有相互轉化的可能。比如在德國的具體案件審理中,如果當事人主張適用的法律違憲,法官會中止審理,提交聯邦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審查通過後繼續審理。而在中國,並沒有真正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所以兩者之間不會出現類似德國那樣的轉化。

2.不同的目的

在審查是否違憲時,需要通過這種審查來確定具體的法律條款無效甚至整個法律無效。它的重要功能是防止特定法律條款或特定法律的適用。在憲法解釋中,只能排除違憲解釋的可能性,不會導致法律條文的無效。憲法解釋只是檢驗壹個法律解釋的結論能否被采納,在有多個解釋的情況下控制合憲性,而不是宣布法律本身無效。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並沒有賦予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審查法律違憲的權力,所以法官在解釋合憲性的同時也不能審查違憲。

3.不同的主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違憲審查仍然屬於全國人大的管轄範圍。解釋合憲性是所有法院都可以進行的活動。即使法律有規定,法官也要首先考慮該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因此,法官沒有宣布違憲的權力,只能提交相關立法機關進行違憲審查。需要進行違憲審查的,應當啟動違憲審查程序,不能直接宣布某壹條款違憲無效。如果法官直接審查違憲,就構成越權。

4.不同的程序

違憲審查的程序是嚴格的,通常各國都為其設置了專門的程序。比如有的國家規定違憲審查只能在訴訟程序中提起;有些國家甚至在訴訟程序之外,可以獨立提起違憲審查。在我國,違憲審查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特殊程序,只能向人大提出違憲審查請求,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但合憲性的解釋並不需要嚴格的程序,法官在適用法律時自然擁有合憲性解釋權。

本系統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確保基本法的憲法地位

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的地位壹般是在憲法中規定的。如日本憲法1946第98條規定:“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壹切或部分與本憲法規定相違背的法律、命令、詔令及其他有關國家事務的行為,均屬無效。”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制定的合眾國的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所締結的或將要締結的壹切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盡管任何州的憲法和法律中有相反的規定。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州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代表本憲法宣誓或作出聲明;然而,宗教信仰的聲明永遠不能被視為擔任美國或公眾委托的任何職務的必要資格。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地位上不同於普通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普通法律可能與憲法的規定、基本原則或精神相抵觸。為了保證憲法的權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有必要建立相應的違憲審查制度。

確保統壹的憲法秩序

憲法秩序和憲法地位是壹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保證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就是在壹個國家內部形成統壹的憲法秩序,壹個國家內部憲法秩序的形成,就是憲法在那個國家具有根本法的地位。法治國家的外在表現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在壹個國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在不成文的憲政國家,因為憲法的內容是由憲法性法律規定的,所以憲法性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第二,壹個國家內部根據憲法形成了統壹的憲法秩序。無論是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還是統壹憲政秩序的形成,都有賴於違憲審查制度的有效運行。

憲法秩序的破壞以法律為首。維護憲法秩序,首要的是審查法律的合憲性。從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理念來看,憲法法院審查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保障憲法秩序。這壹點從憲法法院的審查方法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典型的審查方式是抽象原則審查或預防性審查,壹般在法律頒布後、正式實施前進行,即在尚未依據該法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秩序時,保證法律與憲法規定、原則或精神的壹致性。法國甚至規定,有些法律通過後要由憲法委員會自動審查,而有些法律在頒布前要由壹定範圍的主體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意圖是顯而易見的,為了保證憲法秩序的統壹。因此,憲法法院型違憲審查制度也被稱為“憲法秩序保障型”。雖然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基本出發點不是為了保證憲法秩序,但其客觀效果保證了憲法秩序的統壹。普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對案件所涉及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從直接目的看,是在具體案件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客觀上拒絕適用違憲法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即違反憲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司法活動中不適用,實際上排除了其法律效力。衡量的標準是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

(三)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憲法被稱為“人權保障之書”。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都成為其重要的基本內容。《憲法》關於其他問題的條款也旨在更好地確保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壹方面,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由憲法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憲法的規定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出具體規定,以保證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另壹方面,憲法審查也是保護少數群體憲法權利和自由的重要機制。法律是議會作為民意代表機關意誌的體現,又因現代社會實行的“多數決定、少數服從”的表決機制。違憲審查制度的基本功能之壹是在保證“多數決定、少數服從”的表決機制的前提下,保護少數人的憲法權利不受多數人的侵犯,避免多數人的任性,發揮“尊重少數”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三十九條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負責推動憲法實施,進行憲法解釋,推進違憲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壹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交的法律草案和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交對相關草案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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