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堅決守住654.38+0.8億畝耕地紅線,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
中國的基本國情和嚴峻的耕地保護形勢決定了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中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近年來,中國還出臺了加強耕地保護的政策。雖然近年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逐步下降,但城鎮、園區等各類建設大量占用土地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人口多、人地關系緊張的基本格局沒有改變,耕地保護利益補償等長效機制還不完善,地方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還很欠缺。
中國人均耕地較少。為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我們必須保持壹定數量的耕地,確保國家生態安全,我們需要大力加強對具有生態功能的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現實中,耕地保護效果不盡如人意,優質耕地損失率驚人。而且我國耕地後備資源潛力只有2億畝左右,60%以上分布在水資源不足、生態脆弱的地區,制約了我國補充耕地資源的能力。
同時,我國正處於城市化和工業化快速發展階段,必然會占用壹部分耕地,現代農業發展和生態建設也需要調整壹部分耕地。未來,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將更加突出,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保護將面臨更加嚴峻的形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進行易地復墾。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並嚴格管理:
(壹)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汙染。
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未利用土地;適合農用地開發的,優先進行農用地開發。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區域內進行。禁止破壞森林、草原和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圈占河灘。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的圍墾造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
第四十壹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置和廢棄土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掘、塌陷、侵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