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壹個法律部門,民法是壹門科學。民法是科學的,民法也是科學的。如果民法不科學,或者不能科學,那麽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科學性從何而來?它源於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規律性。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人為了生存,需要擁有物質資料和財產權利;如果人們自由而有尊嚴地生活,他們需要個人權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法人也成為民事主體。民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調整社會生活關系和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每壹部分都有其豐富的內容和不同的特點,但都有* * *同性和* * *同性的思想、原則和原則。明確民法的概念、原則和原理,可以把握民法發展的大方向和規律。民法的概念、原則和法則都體現在民法典中。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重視人身權和財產權,重視商品交換,重視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著民事立法的大發展,成果輝煌。立法機關宣布2010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值得註意的是,已經形成的民法體系是壹個初級體系,並不完善和科學。比如:民法通則的缺失;缺乏債法的壹般原則;人格權的規定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單線定律之間存在重復、矛盾、沖突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民事司法的統壹、公正、效率和權威,是造成社會矛盾的原因之壹。這些問題都是立法問題,不是司法解釋能解決的。
再者,即使所有的單行法都進行了修改而沒有納入民法典,也不是壹個高層次的、科學的民法體系。因為民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都有其內在的聯系和規律,單行法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能反映整個民法的內在聯系和運行規律。物權法和合同法是獨立的,沒有民法典,不能體現合同是債法的組成部分,債務是財產的組成部分。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以及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不僅相互聯系,而且往往相互轉化、相互制約,它們之間的聯系、轉化、制約有壹系列的制度和規則。比如妳可以請別人代理市場交易,妳需要適用代理制;買賣合同中可能發生不動產轉移,需要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如果是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采用擔保方式,需要適用擔保制度;履行合同和清償債務的請求不能沒有期限,需要適用時效制度;違約或侵權需要適用責任制度;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完善的民事主體制度,等等。這些制度有不同的具體規則,彼此之間密切相關。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規範民法的基本內容,形成壹般原則與具體法律相結合的完整體系,體現所有民法規範的內在聯系、規律性、邏輯性和科學性。有了壹部條理清晰的民法典,就可以簡單明了地處理民事關系,事半功倍。另壹方面,沒有民法典,單向度的規則不容易掌握和處理民事關系,會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的發展史證明,民法典是科學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歐盟民法典草案於2008年完成,進壹步說明了民法典的立法發展趨勢。民法典是衡量壹個法治國家文明程度的壹個非常重要的標誌,我們不應該忽視民法典在中國的重要性。中國幅員遼闊,歷史悠久,對包括法治文明在內的世界文明做出了突出貢獻。雖然今天中國的民事立法並不完善,但我們有後來者的優勢。在21世紀制定壹部符合中國國情的先進民法典,將是中國法治發展史上的重要裏程碑,也是對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貢獻。
二、民法典能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每個人的切身權益,所以民法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在19世紀中後期的歐洲背景下,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具有實質性的“憲法”地位,這壹點基本得到歐洲學術界的認可。直到現在,這個判斷仍然被歐洲各國學者廣泛認可。20世紀30年代,中國學者黃友昌說:“根本法有兩部:壹部是憲法,壹部是民法,其他非憲法的附屬法,即民法的附屬法。”本世紀初,日本學者星野秀吉說:“民法是與憲法並列的法律,它規定了國家的基本觀念和結構,而民法規定了社會的基本觀念和結構。”然而,在我國,民法作為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並不能與憲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單行的民事立法民法典才能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其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門職能不同,不能偏頗。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重刑輕民”的傳統觀念,這種觀念從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就長期存在。記得改革開放初期,媒體經常說,“要用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來管理經濟。”這裏所說的與經濟方法、行政方法並列的法律方法,實際上是指制裁經濟犯罪的刑罰方法。改革開放以來,民法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是,全民的民法觀念和公民權利的提高還需要壹個過程。時至今日,在包括少數領導幹部在內的壹些人心目中,加強法治就是加強政法,加強政法就是加大懲治和打擊力度,不了解民事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是典型的“重刑輕民”的表現。
波塔利斯作為法國民法典的起草者之壹,說過民法“是維持政府的地方,如果不是基礎的話”;“只有私權才能保證公權力。”行政權力直接維護社會穩定,公民權利奠定了社會穩定的堅實基礎。基礎牢固,上層就穩。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是長治久安的法,是強國之法。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目的是人民當家作主,維護人民利益。民法是民事權利法,民事權利是人們生產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確認、規範和保護公民權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任務和功能。通過民法規範和保護公民權利,調動全民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說,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為本”是當代中國科學發展觀和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障公民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內涵。民權是人存在的基礎。富民強國之道,不傷根不留根,充分保障公民權利。民法典可以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是強國富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需要。
民法是判斷的規範,具有判斷的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導致法官難以發現、適用和解釋法律,難以充分發揮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是人們的行為準則,具有行為規則和指導的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人們很難理解民法是什麽;有了民法典,便於人們適用民法。
民法也是人們保護公民權利的工具,是人們與侵犯公民權利的人作鬥爭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國民法典是拿破侖親自制定的。拿破侖希望法國民法典能提供給法國人民,基本實現了,民法典成為宣傳法國大革命成就的工具。如果我們的人民基本知道中國有壹部保護公民權利的民法典,那就標誌著中國的法治文明達到了壹個更高的水平。
第三,國家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深化國家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對市場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全面規範了商品所有權規則、商品交換規則和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制度,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容之壹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實質是限制行政權力,強化公民權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這是改變重視行政權力而忽視公民權利的傳統觀念,改善政府與人民的關系,促進社會發展的根本途徑。民法典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有利於推進這項改革,鞏固這項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確立了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為正確處理行政權與民事權利的關系奠定了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才能實現民事上的“法無禁止即可為”,行政上的“法無授權不可為”,從而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和法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民法是體現自由、平等、正義、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關系實務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學校、大課堂。民法典的制定、頒布和實施,不僅對於完善民主法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利於培養和提高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識。
民事立法不僅要描述社會,還要引領社會發展。1986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權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在很長壹段時間裏成為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未來中國的民法典應該成為中國的“民權經典”,成為全國深化改革的推進器,成為宣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