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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中規定,醫療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是甲舉證、乙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法律主觀性:

醫療事故是我們誰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情,但是如果不幸發生了,我們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壹、醫療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主張權利和事實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按照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法》第四條第八項第1款的規定進行舉證責任分擔。即“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顯然,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是適用的。

換句話說,醫療侵權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因果關系推定是指不需要被害人證明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而是由法官進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住院期間受到了損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官進行因果關系推定後,醫療機構認為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的,可以用證據證明其主張。如果被證明成立,因果關系推定將被推翻,醫療機構的責任將被免除;如果醫療機構拿不出合理的、有說服力的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被告醫療機構主張無過錯的,必須自行舉證。

第二,醫療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主張權利和事實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按照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法》第四條第八項第1款的規定進行舉證責任分擔。即“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顯然,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是適用的。

換句話說,醫療侵權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因果關系推定是指不需要被害人證明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而是由法官進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住院期間受到了損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官進行因果關系推定後,醫療機構認為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的,可以用證據證明其主張。

如果被證明成立,因果關系推定將被推翻,醫療機構的責任將被免除;如果醫療機構拿不出合理的、有說服力的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被告醫療機構主張無過錯的,必須自行舉證。

第三,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合理性

醫療糾紛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在這類案件中,患者依據壹般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顯然過於苛刻。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患者和醫療機構雖然是平等主體,但兩者在知識結構和證明能力上存在較大差距,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業知識和能力不同。由於醫療侵權案件專業性強,治療過程本身具有極其秘密和微妙的技術要素,患者只知道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並不能憑自己的知識和能力證明醫療單位存在過錯。尤其是間隔時間較長的醫療隱患,患者舉證難度更大。從專家責任的角度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從事的是專業性很強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作為專家,應當在醫療糾紛中承擔專家責任,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2)從證明能力來看,醫生的證明能力強。

1.如前所述,醫療機構作為醫學專家,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的了解和掌握程度,顯然高於普通患者。他們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不是不可能,難度比患者低很多。即使有少數目前醫學尚未完全掌握的疾病,只要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符合現有的診療規範,就完全可以證明其診療行為沒有過錯。所以在專業能力上,醫療機構顯然比患者更有能力提供證據。

2.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診斷和治療的全過程無法完全再現。相對而言,只有病歷才能最大程度的再現診療的全過程。大部分病歷都是醫療機構單方面制作和保管的,患者除了按程序外,不可能主動獲取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病歷的主要部分都是醫生壹個人做的。即使有些病歷有患者簽字(主要是知情同意書),但大部分也只是在客觀病歷中。醫療糾紛發生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只會向患者提供客觀病歷,不會提供帶有復印件的主觀病歷。患者在訴訟前無法獲得完整的病歷,要求其在此基礎上證明診療過錯,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從證據保全的角度來說,醫療機構舉證更公平。因此,考慮到醫患雙方知識結構和能力的差距、信息占有的不對等狀態、舉證責任的懸殊等因素,舉證責任的分配機制是合理的、易於操作的。

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項第1款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舉證責任的分擔。即“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顯然,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是適用的。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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