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新聞立法相當薄弱。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1980),有代表提出了“新聞立法”的議案。從1984開始,新聞立法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啟動。直到現在,關於新聞的專門立法還沒有頒布。目前,我國新聞法律體系僅由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壹系列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構成。政府出臺了壹些新聞管理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新頒布的《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也規範了新聞傳播中的壹些問題。
對新聞侵權的民事和刑事制裁也比較分散,更多的方面只能通過規範性文件來規範。這就造成了我國新聞立法效力層次低、缺乏統壹的制度安排、作用機制單壹等問題。因此,迫切需要探討新聞法制的核心問題,澄清影響新聞立法的模糊認識,抓住當前完成新聞立法的有利時機,堅持不懈地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
2)中國新聞法制的缺陷
盡管中國的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頒布了大量有關新聞活動的法律法規,但中國的新聞法制仍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壹部完整的新聞法,這是中國現行新聞法律制度的主要不足,還有相當多的新聞活動沒有受到法律的規範。
1,法律位階不高,約束力不強。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和行業規範,從高到低是壹個系列。其中,部門規章層級較低,上面的規章是司法機關裁判案件的主要依據,而下面的規章只能作為司法參考而不能作為主要的、適用的法律依據。新聞法制的現狀是效力和水平不高,制度不健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7月1日)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換句話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的法律,可以視為法律位階更高的國家基本法律。另壹方面,現有的許多有關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規,而不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務院部門立法在屬性和約束方面尤為突出”。[周旺生,《立法》,法律出版社,1998,P323。
因此,從總體上看,我國有關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法規法律位階不高,法律效力較低,很多地方尚未與我國行政法體系接軌。在調整新聞活動中的具體事務和糾紛時,更多的是作為司法參考發揮輔助作用,難以充分發揮這些規章制度的約束功能。
2.相互沖突的部門立法。
如前所述,我國有大量與新聞傳播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從法理上講,憲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行業規範從高到低的系列,必須在立法精神上壹脈相承,並與國家最高法的憲法相統壹;但在實踐中,各種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以及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不盡如人意,無法保證同壹違法行為承擔同壹責任,從而造成法治實施中執法標準的偏差。
3.執法成本很高
從經濟學角度看,提高新聞法治效率,盡快完成新聞立法,將降低新聞管理中交叉混業經營的決策成本,降低新聞管理部門的執法成本,有效遏制新聞侵權數量和新聞糾紛對國家和當事人的消耗。
4.現行的新聞法律制度是壹種補償性的法律制度。
新聞立法沒有整體規劃,在許多基本問題上沒有明確深入的界定,無法從全局高度指導新聞法規的具體制定,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爭議,導致我國新聞立法只能在新聞活動實踐中構建,壹方面出了問題就相應彌補,不利於新聞行業的有效管理。沒有宏觀完善的新聞政策或新聞法,卻是中國新聞傳播規範的軟肋。
5.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不平衡的。
我國現行新聞法中,對新聞傳播活動的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比較完備,而授權性規範相對薄弱。第壹,有些權利還沒有進入法律範疇。記者在新聞活動中的權利,如采訪權、報道權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是說中國的記者沒有這些權利,而是這些權利還沒有成為法律權利。記者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相應的法律救濟。第二,壹些已經被法律認可的權利也很不完善。比如,輿論監督雖然已經寫入法律,從而成為新聞活動的壹項法定權利,但輿論監督的對象應該承擔哪些義務,輿論監督權受到侵害時如何請求法律救濟,這些都還是空白。如果壹個完整的法律規範沒有規定違反法律的後果,那麽這個法律規範就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壹部完善的法律,壹個優秀的法律體系,應該是壹個完整的、平衡的權利義務體系。只有這樣,才能被公民接受,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