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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對商標註冊采取自願原則,但什麽是強制註冊呢?

第壹

為加強商標管理,加強商標執法指導,統壹執法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本文闡明了該標準的目的和法律依據。

商標作為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記,具有私權屬性,但又關系到市場秩序、消費者利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兼具公共性和社會性。商標的雙重性決定了市場參與者對商標的申請和使用應受到必要的約束,以維持商標權人、消費者和公眾利益的平衡。商標執法部門不僅承擔保護商標權的職能,還對商標的申請和使用進行管理,以保證商標的正常功能,維護商標管理秩序。商標管理在中國商標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商標法》第壹條明確規定加強商標管理是其立法目的之壹,《商標法》第七條第二款進壹步強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商標法》第六章以專章的形式對商標使用管理作了詳細規定。商標執法主管部門凈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商標侵權,促進市場主體規範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根據2018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標執法業務指導,制定商標執法檢查、評議等相關標準。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中行政機關職責調整的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有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在相關法律規定未修訂前,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由已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中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的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有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有關行政法規修改或者廢止前,有關行政法規的調整和適用,由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有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管理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職責,在現有商標法律制度框架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系統梳理、總結、提煉多年來商標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聚焦行政執法實踐中的典型問題,制定標準,旨在為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切實加強商標管理提供具體操作指導。

第二

本標準適用於商標執法部門查處壹般商標違法行為。

本條是關於標準的適用範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的“三個定義”,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是指履行商標執法職能的部門。除了承擔商標執法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包括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以地方“三定”為準。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如上海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行的制度。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不僅涉及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利,還涉及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公共秩序,既要保護私權,也要保護公共利益。但是,商標的管理只涉及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公共秩序,前提是使用者沒有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它們只受到行政調查,相關的行政行為受到司法監督。

文章

本標準所稱壹般商標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下列任何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

(壹)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而未使用的;

(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

(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被許可人未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六)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

(七)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未履行管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義務的;

(八)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的;

(九)違反《關於規範商標註冊申請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十)其他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本條規定了壹般商標侵權行為的含義和具體類型。

“商標壹般違法”是實踐中形成的固定表述,是指僅違反商標管理秩序,但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壹般違法”中的“壹般”是指違法情形,而非違法情節,所以“壹般違法”不是與“嚴重違法”相對應的概念,而是與侵犯特定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假冒”相區別的概念。該標準適用的案件範圍主要是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案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關於規範商標申請和註冊的若幹規定》等相關規定,本文通過列舉和增列墊底條款的方式,明確了壹般商標違法行為所包含的十種具體情形,既明確又公開。這十種情形涉及強制註冊、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公示、被許可人義務、變更註冊事項、假冒註冊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管理、商標印制管理、惡意申請等。

第四條

根據《商標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包裝煙絲、電子煙等煙草新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國內生產、銷售。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卷煙、雪茄煙、包裝煙絲、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必須使用在中國核準註冊的商標。

本條規定了註冊商標商品的強制使用。

《商標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註冊制度,以自願註冊為原則,強制註冊為例外。對於普通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只有想取得商標專用權,才需要申請商標註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其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註冊,使用核準的註冊商標是進入市場的前提條件。

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雪茄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不得生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註冊商標”。第六十五條規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對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僅限於卷煙、雪茄煙、包裝煙絲、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註冊商標是指在中國註冊的有效商標,其核定使用的產品應包括卷煙、雪茄煙、包裝煙絲和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進口煙草制品和進口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也應符合上述規定。實踐證明,在自願商標註冊的基礎上,確實有必要在壹些特殊商品上保留強制註冊制度,通過商標管理商品。卷煙、雪茄煙、包裝煙絲、電子煙等煙草新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嚴控商品,其商標註冊管理也應嚴格,其使用的商標必須經過核準註冊後方可使用。

此外,部門規章還規定了其他特殊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如原農業部制定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17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十壹條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註冊商標。標簽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在標簽的四角標明,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壹,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於農藥名稱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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