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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同形式的稅收法律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

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收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系的社會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壹個主體永遠是國家,稅收法律關系的雙方都有單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稅收法律關系是以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的行為或事實為基礎的。

編輯第2段。稅收法律關系要素

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稅法主體。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主要包括金錢、物和行為。

在區分國家和國家代表的前提下,我們可以發現稅收法律關系是多重的,有以下幾種稅收法律關系:

1,稅收憲法法律關系。稅收憲法法律關系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主要體現在國家憲法中,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例如,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裏規定的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是壹種抽象的稅收法律關系,稅務機關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對納稅人征稅。另壹部分是國家與國家代表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規定了國家機關作為國家代表的權限。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稅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而稅法行政權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在稅法實施過程中,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可以行使稅收行政立法權、稅收行政管理權和稅收行政復議權,但不能直接行使稅收征收權。征稅權只能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行使。稅務刑事偵查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稅務刑事檢察權只能由檢察機關行使。稅收爭議認定權根據不同性質由不同機關驅動:如果是稅收憲法爭議,則應由憲法授權的機關行使;如果是稅務行政爭議,可以由行政復議法授權的行政機關行使,也可以由行政訴訟法授權的法院行使;如果是稅務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只能由法院行使。

2.稅收經濟法法律關系。稅收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國家和納稅人,不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各級政府和稅收稅務職能機關、扣繳義務人和稅務代理人。稅收經濟法律關系的基礎是稅收主體的法律規範。在憲政法治國家,稅務主體的法律規範只能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制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也規定,涉及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實體法調整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特定的稅收權利和義務,是壹種特定的稅收法律關系。稅務機關只能以此為依據向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征稅,而不能向所有居民和企業征稅。例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2006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民月工資低於1600元人民幣時,稅務機關不能對其征稅。需要註意的是,實體法調整的不是各級政府與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而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如果納稅人對實體稅法的規定有異議,無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只能通過提起憲法訴訟,確認實體稅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無效,納稅人才有可能免除納稅義務。

3.稅收管理法律關系。稅務行政法律關系分為兩部分:壹是內部稅務行政法律關系,二是外部稅務行政法律關系。內部稅務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各級政府之間、各級政府與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對外稅務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稅務職能機關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各級政府不能成為對外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稅務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爭議只能是稅務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雙方只能爭議以下問題:(1)居民和企業是否有納稅義務,成為納稅人;(2)稅務機關是否是合法的稅收主體,是否有征稅權;(三)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繳納的稅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是否有違反稅法的行為,稅務機關的稅收處罰和其他稅收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但雙方不可能討論以下問題:實體法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納稅人是否有不納稅的權利。

4.稅收刑事法律關系。稅收刑事法律關系是國家與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的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的,既有納稅人,也有非納稅人。非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稅務機關、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負有刑事責任的普通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六節重點論述了危害稅收征管罪。第201至205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206條至210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普通主體,可以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是負有刑事責任的普通自然人。涉及稅務職能機關、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收犯罪規定,列入第八章貪汙賄賂罪和第九章瀆職犯罪。

5.稅收民事法律關系。稅收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稅務代理人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稅務代理人是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在法定代理範圍內代為辦理稅務事項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稅務代理是稅務代理人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社會中介服務的壹種民事代理行為。因此,稅務代理關系必須建立在委托方和受托方自願的基礎上,使稅務代理關系成為壹種雙向選擇形成的民事合同關系。

6.稅收減免法律關系。稅收減免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四種類型。(1)是稅收經濟法法律關系之爭引發的稅收憲法訴訟法律關系;(二)因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糾紛引發的稅收行政訴訟法律關系;(3)是因稅收刑事法律關系爭議引發的稅收刑事訴訟法律關系;(4)是因稅收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爭議而引起的稅收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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