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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刑法中關於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

(1)什麽是行賄?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2)哪些主體可能犯本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依法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3)故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並據為己有的,是否構成本罪?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4)如何界定“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利用本人負責、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務上的便利,還包括利用其他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不分管的下屬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5)如何界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行為階段。只要有壹個階段的行為,比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承諾根據他人提出的特定委托事項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有特定委托事項而收受他人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註:(4)、(5)可以參考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利用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務上的便利,還包括利用具有隸屬、制約關系的職務上的便利。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不分管的下屬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有壹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受他人財物時,承諾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委托事項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有特定委托事項而收受他人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如何處理?應該為此罪受到懲罰。(7)如何界定“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形成的條件”是指行為人與其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雖然不存在隸屬或者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存在壹定的工作關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無隸屬或者制約關系的上級和下級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關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註:可以參考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三):“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形成的條件”,是指行為人與其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雖然沒有隸屬或者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具有壹定的工作關系。比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沒有職務隸屬關系或者職務限制的上下級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8)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所獲得的利益是否正當、實現,是否影響本罪的認定?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或者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9)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受賄行為有哪些?可以參考以下標準: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因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強行索要財物。註:(8)、(9)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壹(3):賄賂案件(第385、386、388、163條第1款)。第3184段。刑法第2條)。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還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因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三)強行索取財物的。。(10)這個罪名會受到什麽樣的刑事處罰?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貪汙罪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1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具體案例有哪些?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受托人的財物;但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不屬於行賄罪。此外,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1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給予的股份,即不出資取得的股份,該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辦理股權轉讓登記的,或者有相關證據證明股份已經實際轉讓的,按照轉讓時的股份價值計算受賄數額,分配的紅利作為受賄所得處理;未實際轉讓股份,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應當將實際獲利數額認定為受賄數額。(1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請托人投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應當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是請托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1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共同經營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收益”,但沒有實際出資、參與管理和經營的,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1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委托委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為委托人謀取利益,未實際出資而取得“收益”,或者取得明顯高於投資應得收益的“收益”,該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前壹種情況,以“所得”數額計算;在後壹種情況下,應按“收益”金額與出資所得金額的差額計算。(16)以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方式行賄,構成犯罪的,該如何處理?應當以此罪定罪處罰。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以賭博方式行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17)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使特定關系人在沒有實際工作的情況下獲得所謂的工資,該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1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指使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19)特定關系人(有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相同利益關系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 * *實施(12)規定的行為,該如何處理?應當以受賄罪的* * *犯論處。(二十)特定關系人以外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委托人謀取利益,收受委托人財物後,雙方* * *均分的,如何處理?應當以受賄罪的* * *犯論處。(2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委托人謀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車等物品,不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22)國家工作人員及時返還或者上繳請托人財物的性質是什麽?這種情況不算賄賂。(23)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因本人或者與受賄有關的人或者事被查處,為掩蓋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2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委托人謀取利益前後,離職後同意收受委托人財物,離職後又收受的,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論處;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計入離職前後受賄數額。註:(11)-(15)、(17)-(2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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