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權利之壹。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精神,我國現行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選舉權的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無記名投票、代表對選民負責和監督、選舉的物質保障。在選舉制度中貫徹這些基本原則,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證選民真正行使選舉權,有效參與國家管理,促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說明中國的選舉制度是真正的社會主義民主選舉制度。
壹、投票權的普遍性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體現在中國選舉法的規定中。第三條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外,還對軍人、少數民族和歸僑的選舉作了專條甚至特別法,充分體現了選舉權的普遍性。第三條還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於中國幾十年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地主、富農和資本家不再作為階級存在,他們的成員已經轉變為自力更生的工人。所以現在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只是少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嚴重罪犯。
第二,選舉權的平等
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表現在選舉法中,規定各民族、男女、軍人選民平等參加選舉,每個選民在壹次選舉中只有壹個登記權和壹個選舉權。可能有兩個候選人參加選舉。選民在選舉中沒有任何特權,也不受任何歧視或限制。同時,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選舉法在壹些問題上並沒有強調絕對平等。如果代表名額是按人口的壹定比例,但城市的當選代表比例高於農村。中央、省、縣三級都是四合壹,保證工人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主導作用。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給予特別照顧。聚居的同壹少數民族總人口占國內總人口15%以上、30%以下的,代表名額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但該少數民族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30%。人口非常少的民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也應該至少有壹名代表。這些規定真實地反映了我國的現實生活,完全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人民對團結的渴望。下面的平等,實現了真正的工農平等,各民族平等。
三。直接選舉
直選是指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它可以充分表達選民的意願,幫助選民監督代表,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從而鞏固政權。從1979開始,我國將直接選舉的範圍從基層單位擴大到縣級單位。將縣級政權這壹整個政權體系中的重要環節置於選民的直接選舉和監督之下,擴大了國家機關的民主基礎,擴大了選民直接管理國家的權利,為省人大和全國人大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間接選舉是指代表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目前,由於我國人民還缺乏大規模直接選舉的經驗,交通不便,不熟悉遙遠地區的代表情況,因此,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實行間接選舉是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的。由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通過。這些規定保證了選民監督和罷免代表和國家工作人員,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同時也促使代表忠於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排除混入代表隊伍中的不良分子。
資本主義國家的選民與議員脫節,選民無權監督議員,很難行使罷免或撤換議員的權利。雖然少數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中有規定,但是由於國家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手中,所以只能按照資產階級的意誌,而不能按照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來行使罷免權和罷免權。
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
國家為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物質和法律保障,這也是中國社會主義選舉制度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選舉制度的原則之壹。根據我國選舉法,全國的選舉經費全部由國庫支付,這是開展選舉工作的物質保障。c為了保證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在選舉期間,全國的報紙、雜誌、電臺等設備都為選舉活動服務。選舉所需的印刷紙、公共場所、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質條件都保障給人民。資產階級國家選舉的壹切費用大多由候選人或提出候選人名單的組織承擔,選舉所用的工具和設備掌握在資產階級手中,勞動人民鞭長莫及。
為了確保選民能夠自由行使選舉權,《選舉法》專章規定了對破壞選舉的制裁。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檢舉、揭發違法行為或者對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這對於確保民主選舉的順利進行,杜絕賄選和舞弊,防止和禁止各種破壞選舉的非法行為,是非常重要的。在資本主義國家,選舉舞弊和營私舞弊比比皆是,很少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