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具體國情,我國著作權法主要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項限制。
第壹,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壹)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作品已出版。
2.使用目的僅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教學、科研、宗教或慈善事業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必須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2)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1,自用。
2.參考。
3.新聞報道的使用。
4.轉載和播放政治文章。
5.在公共場所轉載和轉播演講。
6.教學用。
7.官方使用。
8、庫顯示或保存版本。
9.免費表演。
10,戶外展示作品的使用。
11.中國作品翻譯。
盲文出版。
上述12合理使用行為也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二,使用作品的合法許可
合法許可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壹種制度。
法定許可有以下四種情況:
1.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表演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但不得使用著作權人聲明的作品。除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錄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此外,表演者以制作錄音錄像制品和表演廣播電視節目為目的,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也是法律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美術、攝影、圖形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限制包括?我國版權限制的類型有:1,合理使用;2.強制許可;3.法律許可的三種方式。根據我國具體國情,我國著作權法主要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項限制。
關於進壹步做好穩定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恢復和穩定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穩定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19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第壹,鼓勵大學生來溫州就業
(1)多渠道引導高校畢業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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