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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被誤導了?古代衙門打鼓是縣令下班的鐘聲。

在中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審查和監督公安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那麽,在沒有檢察制度的古代,官員是如何辦案的呢?普通人怎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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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縣城爺爺下班的鈴聲。“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中看到敲鑼打鼓、鳴不平的情節,認為在古代,打鼓鳴不平是必須的訴訟。事實並非如此。”昨日,閆靜告訴重慶晚報記者,衙門前設置的鼓,原本是用來宣布縣太爺離開的,相當於下班後的鐘聲。只是到了明清時期,才作為應急之用,供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使用。顏靜介紹,清代普通百姓報案的壹般程序是直接向官方提出申訴。“擊鼓也叫鳴鼓,意思是當普通人有重大冤屈,不能通過正常程序解決時,他們會向上層當局或顯貴尋求救濟。”

顏靜說,清朝有規定,只許擊鼓鳴不平,不許車停下來叫苦。鹹豐年間,皇帝從西陵回京,當地部分婦女欲減糧租,停駛打官司。因為士兵阻攔沖突,婦女向士兵投擲石塊。後來,這件事牽出的張儀,以“婦女犯毆打警察罪,大吵大鬧罪”的罪名,被發配到邊防駐軍當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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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告公婆不是她想報就能報的,不是妳想報就能報的。西南政法大學法制史副教授周欣宇說,在古代,報案被稱為“報”、“訴”。清朝時期,對女性的上訴權有壹定的限制。

“如果跟長輩說,比如媳婦跟公婆說,需要宗族成員的陪同和參與。”周教授說,這是封建時代對孩子上訴權的限制,為了維護尊卑秩序。

刑訊逼供在古代是合法的。

古代開庭或升庭相當於現在的開庭,縣令就是法官。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誌剛說,懲罰不僅在清朝是合法的,在中國古代也是合法的。

“現代社會,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不能使用刑罰,但在古代是允許合理使用的。”王誌剛說,在古代,口供是最重要的證據。為了讓罪犯招供,經常使用懲罰手段。在清代,最常用的刑罰是“鞭笞”,這是壹種用竹板和木板抽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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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就有朝廷開到院壩的先例。像現在這樣,清朝的時候,案件會公開審理,讓普通老百姓旁聽。不同的是,這個案子並不完全符合法律,還考慮到了當地人的感受、關系和文化。

“有些案件不開庭,而是在當事人住所地開庭,就像現在的康上、四合院等法院壹樣。”周欣宇說,壹般情況下,宣判都是當庭宣判,只是案情比較復雜,影響比較大,官員需要慎重考慮,宣判會推遲幾天。

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上訴到裁判官,那麽“起訴”和“監督”就會進入司法程序。在巡檢司建立之前,巡檢司和知府扮演著部分檢察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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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系統,始於1906。長壽區檢察院展廳組織者之壹閆靜向記者展示了壹幅清代案件審判的歷史畫卷:“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始於1906,在此之前,中國沒有檢察制度。”顏靜介紹,清朝末年,為了維護封建政權,慈禧太後派載灃、段芳等重要官員赴日本、歐美考察政治。

回國後,向各國派遣使節的大臣們向清廷發表聲明:“要實行變法,首先要改變官制。”1906年9月,清朝頒布了初步的憲法法令,隨後頒布了《大理院審判編律》和《各級審判庭審判條例》,系統地介紹了以日本、德國等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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