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債務危機的原因非常復雜。總結起來,主要有六個原因:
①1973 ~ 1974和1979 ~ 1980兩次油價上漲導致許多國家的國際收支出現創紀錄的逆差,而發展中國家的壹些產油國卻出現巨額順差。
(2)這些盈余大部分被存入銀行用於貸款,或者資本回流。
在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實際利率為負的刺激下,以及在商業貸款人熱情的鼓勵下,發展中國家掀起了壹場借貸熱潮。
(4)許多債務國將借來的資金(或錯誤地使用)用於擴大消費,或投資於低收益項目(尤其是在第壹次石油危機之後)。
(5)借款國貿易條件的惡化幾乎貫穿了整個80年代。
⑥為了消除20世紀70年代普遍而嚴重的通貨膨脹,發達工業國家采取了減緩經濟增長、大幅提高利率等財政金融政策,大大減少了債務國的出口機會,從而進壹步削弱了其償債能力。1,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首先,國有企業產權關系沒有真正理順,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國有資產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和債務拖欠。其次,公司制的推行和股份制的改革沒有走上正軌。壹方面,很多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經濟組織被登記為公司,是因為主管部門沒有嚴格審查公司的設立條件,尤其是註冊資本到位的情況。這類公司成立後,大多靠貸款維持運營,有的甚至靠詐騙維持生計,拖欠債務是他們的家常便飯;另壹方面,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壹些企業不顧自身經濟能力,大量增發股票或發行債券,往往因為事先低估了經營前景,最後留下壹堆債務。再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不明確,以至於壹些人濫用職權,揮霍、侵吞企業財產。2、地方、部門和行業保護主義嚴重。不同地區、部門、行業的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到本地區、部門、行業的利益。有關地區、部門和行業大量采取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對內實行特殊保護和支持,對外實行歧視和排斥,導致其他地區、部門和行業的債權人無法行使債權。目前,保護主義在行政執法、財政乃至司法部門較為突出。以司法部門為例,壹些起訴外企履行債務的司法機關和法官千方百計阻撓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壹味包庇、袒護本土當事人,故意拖延、推諉甚至拒絕執行。
3.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壹些企業為了謀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業賄賂、發布虛假廣告等方法推銷劣質偽劣產品,騙取簽訂合同,或者借機占領市場,碾壓競爭對手。導致受害企業產品積壓,陷入危機,不得不靠負債,拖債,入不敷出。債權企業主要原因:1,訂立合同錯誤。首先,在簽訂合同之前,沒有仔細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結果被騙,貨款打空,或者遲遲不能付款;其次,合同條款不全、格式不規範,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不明確,或者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不明確,或者未辦理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公證手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第三,不能利用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有效保護自己,使自己的債權實現得不到保障。2、合同履行不力。首先,其不及時行使債權,不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催告付款。其結果是,由於債務人企業的債權人越來越多,債務數額越來越大,無力償還,只好任其違約;其次,我們不重視自己的違約行為。比如,對方因提供不合格產品或服務而主張賠償時,我方不積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進行賠償,造成對方以債務違約為借口;第三是我們無法密切關註債務人企業的分立、合並、撤銷、破產等情況,對其財務變動情況壹無所知,無法在對方清算期間及時介入還款。最後,當對方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時,不依法行使代位權,當對方為逃避債務而擅自向第三人轉讓資產時,不依法行使撤銷權。3.行使索賠權懈怠。對方違約後,債權人本應及時行使請求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壹些債權人往往懶得行使自己的債權,既不及時與債務人協商,也不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解決,甚至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了按照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確保其債權實現的權利。
債務人企業主要原因:1,盲目上項目,資金不足情況嚴重。2.報復性違約大量存在。當他人對企業違約時,企業不履行對第三方的債務;3.財務管理混亂。4、社會負擔重,不必要的支出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