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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中單價與總價不壹致的案例處理

投標人的報價出現:

高級工程師500元/天(加權20%);

中級工程師1000元/天(80%);

投標人最終綜合報價為:600(高級1000*20%+中級500*80%=600)。

但是基於單價,是計算錯誤。修改後的報價為:1000 * 80%+500 * 20% = 900;

問題:我們該怎麽辦?

1.修改綜合報價900,發給投標人澄清。妳接受嗎?

第二,引用明顯錯誤。您是否希望投標人澄清並調整高級1000和中級500的報價?

還有什麽其他的處理方式?

個人認為不宜修改或澄清報價~ 600應該維持,除非有明顯的計算錯誤,否則以招標文件中的報價為準。

如果不是依法必須招的項目,而且這是報價的核心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澄清壹下,讓他簽字。如果沒有,盡量不要讓他中標,不要最後中標,耽誤工期。我們會糾正他們最終的分歧,然後放棄投標,這樣會浪費時間。

好吧,這裏有壹個令人糾結的問題:

無需澄清,有兩種情況:

1.如果投標人恰好是候補中標人,如果修改,會對結果提出異議,不同意修改。

第二,如果首選中標人,中級工程師單價高,數量大,結算有損招標人利益。

澄清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

投標人要求交換高級價格和中間價格,明顯錯誤地認為高級價格高於中間價格。這是第二次報價嗎?

2.不同意交換,只能修改。如果投標人不同意,妳可以拒絕他的投標嗎?(招標文件中沒有將此條款作為否決條件寫入,可以否決嗎?)

@肖偉:妳的問題是,綜合單位的低標是多少?如果以低綜合單價確定中標,且600綜合單價最低,應發出澄清函要求投標人澄清報價。以上綜合單價高級工程師1000 * 20%,中級工程師500 * 80% = 600元。很明顯,高級工程師1000元,中級工程師500元。這應該是填表時的筆誤。澄清後高級單價1000,中級單價500。按照加權的權重,綜合單價還是600,不會變成900。

@肖偉:如果妳是招標人,發布澄清,要求該投標人澄清。如果拒絕澄清(修改價格),我個人認為可以報廢。

招標文件的報價設計存在問題。把單價加到單價上是沒有意義的。單價乘以預估數量應該是科學的~不然投標人會研究的~

我:早上不應該給這個投標人澄清這個案子的機會。他可能認識600或者900。妳給他二次報價,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他可能只是發現了妳招標文件中報價要求的缺陷。他應該是評標900,跟600 @肖偉@人人簽約。

如果不給澄清的機會,可以按照900評論600簽約。當投標人質疑時,妳該如何解釋?

我:妳不是按法律規定報價600糾正評標中的算術錯誤嗎,但是法律沒說要按那個價格簽合同,我們是按法律效力高的數字簽的。

以上是我們在小組討論的記錄。我的回答很大膽。下面我來詳細說說:

所謂單價和總價不壹致,是指同壹清單上的單價和總價不壹致時,以單價為準。不能用分項報價表或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來調整投標函或開標壹覽表中的總價。因為清單和附表法律效力低,開標清單和投標函法律效力高。怎麽能把法律效力低的東西調整成法律效力高的東西?

因此,相對較新的財政部87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這個問題的理解非常準確,即:“第五十九條招標文件中報價不壹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修改:

(1)招標文件中開標壹覽表(報價表)的內容與招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壹致的,以開標壹覽表(報價表)為準;

(2)當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壹致時,以大寫金額為準;

(3)單價小數點或百分比明顯錯位的,以開標壹覽表中的總價為準,修改單價;

(4)總額與按單價匯總的總和不壹致的,以單價金額的計算結果為準。

同時存在兩處以上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更正。修改後的報價經投標人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確認後,即具有約束力。如果投標人不確認,其投標無效。"

即最終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開標壹覽表中的大寫總金額為準。

而且投標人確認修改後產生的約束力和合同的約束力是不壹樣的。

上述87號令第59條與國家發改委(NDRC)12號等7部委發布的招標文件第19條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壹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額與單價金額不壹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明顯錯誤的除外。“都是用來解決評標中的問題,而不是簽訂合同的法律條文。

國家發改委7部委12號文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特別強調,“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活動。”看到了,實施規範的評標行為並不是對合同簽訂行為的約束。

評標和簽約是完全不同的趨勢。評標價和合同價也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如果投標價為654.38+00萬,評標價可能計算為654.38+05萬,也可能計算為800萬。

我們通常用最真實的東西評標,用最有法律效力的東西簽合同。清單中的單價是最真實的,投標函或開標清單中的文字總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財政部87號令和國家發改委7部委12號令分別是我國政府采購和非政府采購中規範評標的最高法律規定。

所以在剛才的案例中,總單價不壹致:高級工程師500元/天(加權20%);中級工程師1000元/天(加權80%);投標人最終綜合報價為:600(高級1000*20%+中級500*80%=600)。

此時,不能允許投標人澄清。事實上,所有算術偏差錯誤都不能允許投標人澄清。無論是政府采購還是非政府采購(我喜歡統稱為企業采購),對於評標中算術偏差的修正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見87號令第59條和12號令第19條)。評委依法給予修改,競買人只負責簽字確認。如果投標人拒絕簽字確認,則廢標(標準點是拒絕投標-企業采購;無效投標-政府采購。寫到這裏就想罵人,同壹件事想出那麽多名詞),投標保證金還給別人。

上述情況,我的建議是以投標函或開標壹覽表中的總資金價格600元為基準,但評標時,分項報價表或壹覽表中匯總的單價為500*20%+1000*80%=900元。如果這家公司按照900元評標就能中標,那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按照600元簽訂,法律效力高。如果妳覺得600元內的價格實在太低,可以適當調整漲價幅度,但不能超過900元內的。簽訂合同時,可以通過調整細微偏差來調整價格。

不這樣做,妳會吃虧的。妳讓他澄清是600元還是900元,妳就給他第二次投標,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這個投標人可能就等著妳了!

他認可600元就不錯了(比如他600能中標但900不行),他會找理由解釋為什麽高級工程師的價格能這麽低,比如再就業;他認900元就不錯了(比如妳認900就能中標,獲得更多利潤),他會說妳不小心加減乘除算錯了。

所以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算術偏差修正,投標人不能也不需要澄清。

壹般來說,投標函或開標清單中的總價低,清單中的單價高,我們就高贊低價簽合同(按照投標函或開標清單中的文字總價簽合同,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補償價格);如果投標函或開標清單中的總價高,清單中單價匯總的總和低,我們就按低評價簽約(按清單中單價匯總的總價簽約)。如果投標人拒絕簽署此價格,其投標將以投標人在壹份標書中有兩個報價的名義作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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