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補償項目和標準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二)住院夥食補貼、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3)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的。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5)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
(6)護理費用
1.標準:(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地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7)傷殘津貼
壹至四級傷殘撫恤金為1。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五、六級傷殘補助金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七至十級傷殘撫恤金為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貼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1)是按照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給予已故職工生前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2)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3)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供養親屬範圍(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申領條件取決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來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因工死亡職工的子女在18周歲以下;(5)因工死亡的員工。(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子女,其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7)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父母,其兄弟姐妹已年滿18周歲。停止享受養老待遇(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2)就業或參軍的(3)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確定符合領取供養資格時間的職工是否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3)壹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二)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殘疾職工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外出工作發生意外或搶險救災下落不明。
待遇標準是1。員工外出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或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第三十九條是《工傷保險條例》說的,不是第三十七條)。
編輯本段中的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壹.壹般傷害
1,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30項、3項;2、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30項和4項;3、交通費:30項4項,前提是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外就醫、出差按標準計算;4、住宿費:30項和4項同交通費;5、康復治療費:30項,6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國家規定由標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32項;7.工資福利:33項;65,438+0;2.工傷醫療期內,原待遇不變,壹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由單位支付;8.護理費:30。
第二,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4第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費。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按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A-4傷殘福利金35,1,勞動關系保留。退出崗位35 1 2壹次性傷殘津貼1級7月*本人工資/月2級5月*本人工資/月3級23*本人工資/月4級21*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級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1級的90%、工資2級的85%、工資3級的80%、工資4級的75%。應補足差額的,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4名工傷職工退休傷殘津貼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基金補足差額,並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更改傷殘津貼的基數。單位和個人* * *分擔同壹基金支出。第三十六條五級、六級的,保留勞動關系,妥善安排工作。1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2傷殘津貼:安排工作有困難的,按月向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本人。6級的6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雇主補足差額。壹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前提:終止勞動關系的標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5級10個月6級8個月基於本人工資、基金支出4終止勞動關系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5級50個月六級40個月:37 7級至10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基於本人工資發放:標準:7級13十級7個月基金支出2傷殘津貼: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沒有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 7級6個月,8級4個月,9級2個月,10級1個月,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基金支出4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工作死亡
1,39次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總金額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喪葬補助金,39、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3,供養親屬養老金,39,有壹定比例員工本人工資1,配偶月工資40%,其他親屬月收入30%,孤寡老人孤兒增加10。總額不超過生活工資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不屬於工傷)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壹次性撫恤金補償金額3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工資6個月在職,3個月退休[2]
編輯此段落。工傷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1。造成壹般傷害(未達到傷殘)的賠償項目的醫療費用、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2.傷殘賠償項目:醫療費、受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三。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四、員工下落不明:員工外出或搶險救災時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視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第壹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人員,或者因雇用童工致殘、致死的人員。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第三條壹次性賠償金包括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金。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童工死亡後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四條職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和交通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全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五條壹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七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前款所稱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第六條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費等其他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的,傷殘、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和傷殘、死亡童工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第八條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與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