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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壹個關於金融風險的案例。

簡介:2001年9月,F商貿有限公司股東以貨幣出資50萬元申請驗資。負責驗證的註冊會計師對綜合資料進行審核後出具驗資報告。2002年,F貿易有限公司因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明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公司註冊後騙取註冊資本抽逃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F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和公司登記機關提供的三張股東身份證中有兩張是偽造的,其中股東B的假身份證出生日期為65438+6月21,身份證號碼中的出生日期為590612。F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股東信息表》上的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系偽造。

2.風險分析:修訂後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以下簡稱驗資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設立驗資的驗資範圍包括被審驗單位的出資人及其他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驗資公告》的要求,為投資者辦理驗資手續,並在取得投資者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審查驗證。當然,受限於能力和手段,註冊會計師不可能發現所有投資者的舞弊行為。對投資者驗證的要求僅限於註冊會計師在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非技術手段的情況下能夠判斷和識別的情形。本案中,股東B的身份證出生日期與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不符,明顯違反了我國身份證的編號規則。註冊會計師作為專業人員,應該能夠發現偽造的嫌疑而未能指出,這是明顯的過失。

3.風險防範:新修訂的驗資公告實施後,註冊會計師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更加註重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核查,以判斷和識別出資人身份的真實性:(1)在獲取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同時,應盡量獲取自然人股東信息表,由出資人註冊地派出所簽字並加蓋股東身份證復印件。(2)核對自然人身份證,如核對身份證姓名與公司章程、銀行收據是否壹致;身份證上標註的年齡是否與身份證號碼壹致;身份證號是否存在套路錯誤;身份證上是否有錯別字或字跡不清;防偽身份證制度實施後國家頒發的身份證是否為防偽身份證;18位數的國民身份證是否為18位數;核對身份證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壹致等。(3)在開展重要驗資業務時,如特殊行業業務,可查詢出資人身份證明的簽發機關,或要求委托人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中關於出資人身份及其簽名的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4)企業法人投資者應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檢查營業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通過年檢,營業執照是否被塗改,必要時向發證機關查詢;不能取得原件的,復印件須有發證機關蓋章簽字,必要時應向發證機關查詢。

將收回的款項作為股東出資。

變更註冊資本案例

1.案例簡介:2001年4月,Y化工有限公司變更增加註冊資本200萬元,由公司股東和董事共同出資。註冊會計師根據驗資公告履行了增加貨幣資金註冊資本的驗資手續後,出具了驗資報告。後在對Y公司2001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時,發現K公司年末應收賬款220萬元中的200萬元已於2001年度年初收到,Y公司承認以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股東出資增加註冊資本,致使Y公司虛增應收賬款和註冊資本各200萬元。

2.風險分析:被審計單位董事A、B挪用公司資金收回貨款作為股東出資,虛假列示應收賬款和凈資產,虛報註冊資本,同時違反了《公司法》第206條和第214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由於《驗資公告》及其實務指南的規定,在核查被審驗單位所在地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銀行確認函的基礎上,只對出資人的實際出資情況進行審驗,而對註冊資本的變更和增加,不要求在審計的基礎上進行審驗。因此,根據驗資公告,註冊會計師不需要對相關項目進行審計程序,自然無法發現被審計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

與本案類似,如果將被審計單位的現金銷售業務收入取得的款項作為股東出資增加註冊資本,則虛增存貨,虛增註冊資本,省略留存收益,省略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3.風險防範:(1)考慮“等”字。驗資公告第十二條中解釋了貨幣出資的驗資不限於銀行收據、對賬單、銀行確認書三項。因此,對於驗資業務的重大變更或特殊行業驗資業務的變更,為確保驗資報告的使用者能夠盡可能合理地確定出資人的出資到位,註冊會計師不僅要按照建立驗資的相關驗證程序對被審驗單位出資人的貨幣出資進行驗證,還要實施對被審驗單位貨幣出資的確認、監督等審計程序。比如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的余額。在驗資截止日上應函證(確定是否存在以回收應收賬款作為出資虛報應收賬款的行為),在企業開戶銀行和有借貸關系的銀行函證(確定是否存在以銀行貸款作為出資虛報應收賬款的行為),在驗資截止日上的存貨應函證(確定是否存在以現金銷售收入作為出資虛報存貨的行為)。(2)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年度報告時,應特別關註應收賬款、貸款、存貨、實物和無形資產出資等與註冊資本變更有關的項目的產權轉移情況。(3)因特殊情況無法承擔當年年報審計業務的,應當加強與被審計單位負責年報審計的註冊會計師的溝通。

被審計單位偽造營業執照誘導註冊會計師。

無實驗數據出具報告壹例

1.案情簡介:2001年9月,乙工程公司為申請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擬變更註冊資本600萬元。其在提交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資料時,隱瞞了其註冊資本為1萬元的事實,並以營業執照正、副本丟失為由,提供了加蓋B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B公司主管部門F局出具的證明..因被審驗的註冊會計師認識B公司經理,以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會計報表所列註冊資本500萬元為依據,經對B公司主管部門投入的貨幣出資1萬元進行審驗,出具了“新增註冊資本1萬元,變更後註冊資本實收金額600萬元”的驗資報告。B公司利用驗資報告騙取註冊資本600萬元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利用驗資報告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騙取施工企業三級資質。

2.風險分析:本案中,負責驗資的註冊會計師未能按照驗資公告及其指引的要求,取得變更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以往各期驗資報告原件,僅憑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確定變更前的註冊資本,出具虛假驗資報告。B公司騙取新營業執照時雖存在偽造,但註冊會計師未按照驗資公告及其指引執行,存在明顯過失。

3.風險防範:(1)註冊會計師在驗資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更要有防範意識。即使是熟悉的或者有親戚朋友的當事人,也不能輕易相信他們的陳述和有瑕疵的證據。(2)註冊會計師執行變更驗資業務,必須取得變更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以前各期驗資報告原件。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許可機關的公章和經證明屬實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出具前次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公章和經證明屬實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驗資機構查詢。

被審計單位以入賬土地評估增值額。

增加註冊資本案例

1.案件簡介:2001年4月,G縣種子公司(國有企業)為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變更、增加註冊資本。由於主管單位G縣農業局無資金投入,G縣農業局與種子公司約定對種子公司原入賬的8000多平方米土地進行評估,賬面價值僅為4.8萬元,以評估增值部分,增加種子公司註冊資本。隨後,G縣種子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驗資,增加註冊資本654.38+0.8萬元,並辦理了變更登記。種子公司根據評估報告調整了土地的賬面價值。

2.風險分析: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要求資產計價遵循歷史成本原則,企業所有資產在取得時均應按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因此,除資產減值、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外,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只涉及股份制改革、對外投資、驗資等。例如,國有企業根據國務院統壹部署進行清產核資時,清產核資中的固定資產發生重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凈值與重估後固定資產原值的增值同比例增加,固定資產凈值的增加增加資本公積;清產核資增加的資本公積,按規定扣除各項資產損失後轉為國家資本。

本案中,被評估資產由G縣種子公司購買,不存在資產轉讓、重組、對外投資等行為,更不存在資產核實。因此,G縣種子公司委托評估調整賬面價值和增加註冊資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違反了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責令限期改正。負責驗證的註冊會計師未按照驗資公告執行驗資業務,出具非實驗性驗資報告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風險防範:(1)註冊會計師在驗資業務中應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嚴格按照驗資公告規定的幾種情形進行驗資,不能創造性地為企業非法資本規劃提供鑒證服務。不屬於《公司法》和《驗資公告》規定的出資情形的,應當拒絕接受委托。(二)審查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股份制企業的註冊資本時,應當關註其註冊資本是否符合國家關於國有企業資本和財務管理的規定。特別需要註意的是,財政部《企業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暫行規定》都對註冊會計師驗資有直接的政策指導作用。

驗資業務完成後,委托人由股東變更。

因原因要求修改驗資報告的案例。

1.案例分析:2002年6月10日、6月17日,L購銷公司(籌)股東甲、乙出資1萬元,委托建立驗資。註冊會計師在履行完所有驗證程序後,於當日出具了驗資報告。6月10日上午,L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查閱工商登記檔案後認為,B公司曾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而且K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超過三年,不可能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事。但如果乙方是股東,就必須擔任公司的董事或監事,這就違反了公司法。乙方以其妻子為股東,修改了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通過開戶銀行變更了日期為65438年6月+10月65438年+2002年6月的現金繳款單,將付款人由甲方、乙方變更為甲方、乙方妻子。18,18年10月下午,他去會計師事務所,要求變更驗資報告中的股東名稱。註冊會計師認為,股東變更不是對驗資報告中文字和數字錯誤的更正,不能直接變更。應視為取得新的驗資證據,重新實施驗資實地工作。在給銀行發確認函時,銀行以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下午錢已經轉出為由,拒絕在銀行確認函上簽字。因此,註冊會計師拒絕重新出具驗資報告,撤回了原驗資報告。10年6月9日,L公司股東委托Y會計師事務所驗資,Y會計師事務所根據16年6月的現金繳款單、17年6月的銀行對賬單和銀行確認函出具了2002年6月65438日的報告。L公司於10年10月20日取得公司登記。

2.風險分析:本案委托人要求修改驗資報告的原因並不是報告本身存在文字和數字錯誤,而是提交了新的驗資證據。因此,註冊會計師不能直接變更股東姓名,而應執行新的驗資程序,修改驗資報告日期。事實上,Y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第壹次接受委托是在5438年6月+65438年10月+09年。為了隱瞞被審驗單位股東的貨幣出資已於5438年6月+65438年10月+07日抽逃(因抽逃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抽逃註冊資本行為,只是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不得不將驗資報告日期即完成實地驗證工作的日期確定為6544。顯然,主管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喪失了最起碼的職業道德,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嚴重違反了《註冊會計師法》,構成了極大的執業風險。但是從壹般的業務檢查中很難發現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只有對公司登記機關、前會計師事務所、開戶銀行進行調查,才能查清Y會計師事務所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行為。

3.風險防範:(1)註冊會計師在要求委托人修改驗資報告相關內容時,應當專業謹慎。除校對或筆誤造成的文字、圖形錯誤外,均應更正(並重印)。壹般情況下,與修改內容相關的材料應執行新的驗證程序,並修改驗資報告日期。(2)註冊會計師防範職業風險最根本的方法是發自內心地真正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樹立對獨立審計準則的忠誠,維護行業良心和正義,否則風險在個別唯利是圖的註冊會計師眼中就是獲取利益的機會。(3)財政部門和公司登記機關要加大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依據《公司法》予以嚴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註冊會計師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吊銷註冊證書,並終身禁止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

註冊會計師向委托人說明公司成立後,

可以抽回資本的情況。

1.案情簡介:2002年8月,M電腦服務有限公司(籌)股東A、B萊會計師事務所就驗資事宜進行咨詢。在向註冊會計師說明擬以實物出資50萬元時,註冊會計師向委托人解釋,以實物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要進行資產評估,收取評估費時間較長,不如以貨幣出資,沒有必要,辦理時間短。如果沒有現金,可以嘗試貸款50萬。等妳辦好營業執照後,就可以把錢取出來還了。M公司股東借款50萬元作為出資,經註冊會計師驗資後完成營業執照,後取出50萬元歸還借款。

2.風險分析:《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抽逃出資罪。負責驗資的註冊會計師向委托人明確表示,用於出資的貨幣資金可以在公司成立後抽回,不僅違反了職業道德,而且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即使註冊會計師暗示作為出資的貨幣資金在公司成立後可以抽回,也違反了《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註冊會計師應當清正廉潔,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職業形象”的要求,存在潛在的人身風險。

3.風險防範:(1)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應始終恪守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註意規範用語,明確資本策劃咨詢與傳授犯罪方法的界限。嚴禁向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明示或暗示作為出資的貨幣資金或實物在驗資完成或公司成立後可以抽逃或變相抽逃,避免給自身帶來風險。當然,註冊會計師作為專業人員,在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咨詢資金規劃或辦理驗資業務時,可以指導委托人選擇合適的出資形式,也可以告知當事人用於出資的貨幣資金在營業執照辦理完畢後可以用於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2)在驗資業務的各個環節中,盡可能由兩個以上的審計人員共同實施,做到相互監督、相互證明,防止壹人被利用或誣陷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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