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 * *秩序,就是在壹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遵守的生活規則所維系的公共* * *生活的有序狀態。違反了公共生活的規則,也打破了公共生活的有序狀態。因此,破壞公共秩序本質上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反。公共生活主要有三個方面:(1)安全規則旨在保護人們的安全和尊嚴,尤其是老幼弱者。(2)旨在規範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3)旨在維持日常生活中穩定的交往和習俗的交往規則。安全規則對人們的社會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因此它也可以貫穿於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之中。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就其特點和意義而言,分別反映了公共生活規則所調整的兩個領域。與它們相關聯,公共生活秩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由紀律規則所規範的公共場所秩序和由交往規則所規範的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聚集交往和習俗。聚眾淫亂違反公共生活規則,破壞公共秩序。實踐中,人們往往覺得淫亂罪的對象難以理解,認為這種行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通常都是秘密進行的,而且是自願的,所以很難說會破壞公共秩序。聚眾淫亂罪是違反社會生活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慣的行為。它破壞了這方面的公共秩序,也可以說是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傳播秩序。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有兩大特征:壹是聚眾行為;壹是濫交行為。聚眾,是指聚眾,是指首要分子故意發動,在壹定時間內,在同壹地點聚集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多數人。“人群”至少應為三人(含三人),但不代表三人以上的犯罪分子。如果只有兩個人,就不能構成本罪。通奸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和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進行手淫、口交、雞奸等。而且這種行為不僅限於男女。如果行為人聚眾進行這種淫亂行為,也構成本罪。可見,理論上並不需要本罪所有人都有兩性。壹般來說,濫交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1)必須足以引起普通人的羞恥感。(2)必須足以激發或滿足性欲。(3)必須是違背善良道德觀念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個參與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號召、指使、發起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與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參與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人。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有對社會有害的後果,並希望這樣的後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害。本罪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共秩序,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本罪的主體不僅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而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獲得某種精神滿足。既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那就必須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尋求淫穢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滿足。雖然本罪的目的不是直接故意,但兩者密切相關。在聚眾淫亂的犯罪分子看來,只有破壞公共秩序,才能達到尋求淫穢無恥刺激的目的。因此,聚眾淫亂的犯罪分子對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著壹種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淫穢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出於其他個人目的,則不屬於聚眾淫亂罪。所謂尋求淫穢無恥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現為尋求感官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也就是通過聚眾淫亂來刺激感官,找樂子。這既是犯罪分子通過聚眾淫亂想要達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動犯罪分子實施聚眾淫亂的內在原因,甚至在犯罪動機上比在犯罪目的上更加明顯。尋求淫穢無恥的精神刺激,在聚眾淫亂罪中具有決定性意義。首先決定了聚眾淫亂的性質。尋求淫穢無恥的精神刺激,說明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更不是基於義憤或者某種非法利益,這就決定了聚眾淫亂罪的對象絕不局限於特定的社會關系,也不是為了淫穢的特定精神刺激,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其侵犯的對象。所以這個罪明顯是反社會的,是藐視社會,不道德的罪。其次,尋求猥瑣無恥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為人道德的墮落和精神的空虛,決定了他們尋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種卑劣無恥的行為。再次,尋求淫穢無恥的精神刺激,可以將本罪與各種政治目的區分開來,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主要標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