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8月1日中午,王夫婦到寶雞向陽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向陽閣飯店吃飯時,兩名女子牽著北京巴狗,用從飯店買來的食物餵在桌上,使用飯店的普通餐具。王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侵犯,遂起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餐館賠償2.5萬元。法院認為,餐廳並非故意,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駁回原告訴訟。
[對此案的不同看法]
第壹種觀點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義務條款是指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餐廳沒有侮辱、誹謗消費者,不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害。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不能狹義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際上是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壹般人格權。法院的處理是不正確的。
[法律分析]
壹、壹般人格權概述
(壹)壹般人格權概念的產生和發展
從整個人格權法的發展史來看,經歷了壹個從具體人格權到壹般人格權的過程。
在古代普通法和古代成文法時期,法律沒有壹般的人格權概念,只有具體的人格權。首先出現了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然後才是名譽權、貞操權和自由權。
在羅馬法時期,羅馬法中的自由、公民權和名譽權三個概念包含了現代壹般人格權的壹些內容,是壹般人格權概念的萌芽。
近代以來,許多具體人格權相繼出現,人們意識到有壹個統領許多具體人格權的壹般概念,即壹般人格權。對於這樣壹個籠統的人格權概念,無論是《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都沒有予以關註,所以在這兩部法典中都沒有對其進行規定。《瑞士民法典》起草過程中,胡貝爾等法典起草人非常重視人格權的保護,所以在法典草案中寫道“人格受到非法侵害的任何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害,也可以根據情況請求壹定數額的金錢進行賠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個人尊嚴重視也反映在《守則》中。《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沒有規定壹般人格權,也沒有規定名譽權等其他具體人格權。但戰後德國基本法規定:“人的尊嚴不得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在不侵犯他人權利和不違背憲法秩序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每個人都有自由發展自己個性的權利。”這壹憲法條款明確規定了——‘壹般人格權’。由於壹般人格權的原則是在《憲法》中規定的,而不是在《民法典》中規定的,德國法院根據《基本法》中確立的原則創立了壹般人格權民法保護的判例法。
在日本,原民法中沒有人格權的壹般規定。戰後,憲法被修改了。《憲法》第13條規定:“所有公民的人格都受到尊重。“提出壹般人格權的壹般憲法原則。為了使民法與憲法相協調,日本於4月1947日《日本國憲法》實施後,立即制定了《民法緊急處理法》,與憲法同日實施,以解燃眉之急。該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在新憲法實施後,考慮民法中基於個人尊嚴和性別平等的緊急措施。“在壹開始,壹般人格權就有明確的規定。《關於修改部分民法的法律》於次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民法》第1條之二規定:“本法應以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為宗旨進行解釋。“憲法的原則在民法中得到貫徹,壹般人格權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
俄羅斯聯邦於5438+09911年6月通過了《人民和公民權利和自由宣言》,序言第壹句就指出:“承認人權和自由及其人格和尊嚴是社會和國家的最高價值。”在最突出的位置,規定了公民的壹般人格權。
(二)壹般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征
在現代,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壹般人格權的保護,但壹般人格權的內涵在各國立法中並未得到明確界定。學者們從不同角度理解壹般人格權,提出了人格關系說、壹般權利說、淵源權說和個人基本權利保護說。
基於壹般人格權的特征,壹般人格權的概念界定為:壹般人格權是相對於具體人格權而言的,是公民、法人享有的,概括了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壹般人格利益,並由此產生和規定了個人人格權的基本權利。與具體人格權相比,壹般人格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主體的普遍性。
壹般人格權的主體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都是作為壹個整體享有的,公民和法人是平等的。只要壹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不論其在社會中的政治地位、身份和能力,以及經濟能力的差異,都平等地、普遍地享有壹般人格權,並終生留有其個人屬性,直至死亡或消滅。
第二,權利的客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壹般人格權的客體是壹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這個壹般性包括兩層意思。第壹,壹般人格利益本身的壹般性,人格獨立、自由、尊嚴不能轉化為具體人格利益,也不能成為具體人格權的客體。第二,壹般人格利益是具體人格權所有客體的概括,任何具體人格權客體都可以概括在壹般人格利益中。因此,壹般人格權成為具體人格權的起源,產生並規定了具體人格權。
第三,權利內容的普遍性。
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不僅包括具體人格權的內容,還包括具體人格權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它不僅是具體人格權的集合,而且為補充和完善具體人格權立法提供了切實可靠的法律依據。人在個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據壹般人格權的法律規定尋求法律保護,但不能通過具體人格權進行救濟。
第四,壹般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與具體人格權相比,壹般人格權是基本權利。壹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具有壹般效力,但也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壹項基本權利。壹方面確定和派生出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壹方面更加抽象和概括,成為人身權中最抽象、最典型的基本人格權。正如德國學者胡伯曼所說,壹般人格權不同於人格權本身,也不同於具體人格權,而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否認壹般人格權,實際上就是否認個人的基本權利。
(三)壹般人格權的功能
作為壹項基本的個人權利,壹般人格權具有以下功能:
首先解釋壹下功能。
壹般人格權因其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成為對所有具體人格權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權利,決定了每個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性質、具體內容以及與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區分。正因為如此,壹般人格權具有對具體人格權的解釋功能。在解釋具體人格權時,要以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原則和特征為標準,違背壹般人格權基本原則的解釋,今年壹律無效。
壹般人格權除了在學術解釋上具有解釋功能外,在司法適用上也具有解釋功能。具體人格權的立法如何適用,也應當根據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原則進行說明,具體人格權的法律適用不得違反壹般人格權基本原則的要求。例如,許多人民法院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00條關於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是否必須具有營利目的的規定時,將其解釋為必備要件。根據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原則,人格尊嚴不具有真正的經濟價值,對人格尊嚴的侵害不僅僅在具有經濟目的時才構成侵權,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或無任何目的,只要構成對人身利益的損害,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有營利目的的解釋違背了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原則,是無效的。這種解釋也是錯誤的,指導司法實踐更是錯誤的。
第二,創造功能。
壹般人格權是具體人格權的來源權。在現代民事立法中,創設了大量的人格權,使得具體的人格權達到十幾種,種類之多是其他權利無法比擬的。所有這些權利都是根據壹般人格權的起源而創設的。在成文法國家,壹般人格權的創造功能更加明顯。成文法國家規定的任何權利都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就沒有權利。這種成文立法的局限性,對新生具體人格權的確認和保護,並非無障礙。要正確運用壹般人格權的創設功能,可以依托壹般人格權創設具體人格權並在實踐中運用。
以德國為例,德國民法典沒有規定隱私權,但德國法院通過索菲亞公主案開創了保護隱私權的先例。其依據是德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格尊嚴應受法律保護,而私法承認壹般人格權的存在。它充分體現了壹般人格權的創造功能。
第三,補充功能。
壹般人格權也是壹種彈性權利,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它既可以概括現有的具體人格權,也可以創設新的人格權。還可以對未被具體人格權確認和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起到補充作用,將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壹般人格利益中,由壹般人格權予以保護。當這些非具體人格權概括的人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按照壹般人格權的侵害認定為侵權行為,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以救濟其人身利益的損害。比如名譽權的客體是社會的評價,而不是名譽感。當侮辱行為沒有降低被害人的社會評價,而只是使被害人的名譽感受到嚴重損害時,被害人不能依據侵害名譽權獲得救濟。但由於名譽感關系到人格尊嚴,名譽感的損害實際上表現為人格尊嚴的損害,是對壹般人格利益和壹般人格權的侵害,所以受害人可以根據壹般人格權的侵害請求損害救濟。
二、壹般人格權的內容
壹般人格權的內容極其廣泛,概括起來包括三項:獨立、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1.人格獨立。
人格獨立的本質是民事主體獨立享有人格,表現為所有民事主體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平等的主體資格和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幹涉和控制。它包括:
第壹,民事主體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主觀人格生來平等獨立。這種獨立人格只受主觀自我的支配,根據自己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定,不能受其他任何人的支配。禁止他人支配權利主體的人格,是保證人格獨立的基本要求。任何支配他人個人利益的人,無疑是在否定權利主體的獨立人格。
第二,民事主體的人格不受他人幹涉。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格人的資格;人格獨立的保護應當由權利主體的意誌決定,他人無權幹涉。當權利主體捍衛自己的人格獨立時,他要求別人不要幹涉他。如果有幹涉,他有權尋求司法保護。比如幹涉他人的婚姻自主權,本質上就是幹涉公民的獨立人格,從而造成人的地位不平等。
第三,民事主體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在羅馬法中,有“所有人”和“所有人”的概念。雖然主人和被主人都是自由人,但是主人的人格必須被主人控制。他項權利的所有人只有經權利所有人同意,才能進行民事活動。在資產階級早期的民事立法中,也有壹部分人控制另壹部分人的人格的立法。比如妻子的人格被丈夫的人格所控制,所以妻子沒有獨立的人格,或者說她的人格地位不是完全獨立的。現代法律完全否定了自權利人和他人的概念,要求每個人權利平等,地位獨立,不受他人控制。任何控制他人人格的行為都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2.個性自由。
作為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人格自由是私法上的抽象自由,既不是人身自由,也不是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在我國憲法、國家賠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其具體內容是身體自由和意誌自由。它是壹項具體的人格權。政治自由是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它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是公法上作為壹般人格權的人身自由,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壹,維護人格自由。維護人格自由,就是主體維護自己做人的自由。任何試圖將他人變成私有財產的人都侵犯了保持人格的自由。
第二,發展個性的自由。人格是壹種先天的資格,但在其存在期間,主體可以采取各種方法,如接受教育、刻苦培養、不斷學習、加強鍛煉、接受治療等。,來發展和完善自己的人格,使自己成為壹個更加健全完善的人,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資歷、閱歷和人緣。在這些方面,權利主體應該有充分的自由發展和完善自己的人格。禁止他人接受教育、限制他人接受治療等。,都是限制和幹涉權利主體發展人格的自由,是對壹般人格權的侵犯。
3.個人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應該具有的最低限度的社會地位,最低限度地應該受到社會和他人的尊重。人格尊嚴與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在本質上是不壹樣的。人格獨立是人的客觀狀態,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觀狀態。人格尊嚴是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的結合。
首先,人格尊嚴是人的壹種觀念,是壹個公民和法律人對自身價值的認識。這種認識是基於壹個人的社會地位和自我價值,來自於自己的本質屬性,表現為自己的概念認識。所以,人格尊嚴是有主觀因素的。
其次,人格尊嚴有客觀因素,是他人和社會對作為人的特定主體的尊重。
第三,人格尊嚴是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的結合。既包括自我認識的主觀因素,也包括來自社會和他人的客觀評價和尊重。只有這兩個因素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完整的人的尊嚴。人格尊嚴作為壹般人格權體系的核心,決定了壹般人格權的三大基本功能。在法律適用上,應根據人格尊嚴解釋具體人格權,創設新的具體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未涵蓋的壹般人格利益。
4.公司人格權的內容。
法人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內容仍然是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但在具體內容上與自然人有所不同。
第壹,法人的獨立性還體現在人格的平等上。法人人格平等的原因在於商品經濟的平等、自願、平等交換的特點,要求商品經濟關系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人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基礎。與自然人人格相比,公司人格具有兩個特殊屬性:產生的合法性和存在的永久性。
首先,法律人格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不是任何社會組織都可以取得法律人格。自然人的人格不是這樣的。不需要特殊的法定條件,法律無條件承認壹切活著的自然人的人格。
其次,法人人格不是組成法人的自然人人格的集合,而是獨立於法人成員人格之外的獨立人格。它不因法人成員的更換或死亡而改變,不受生理因素的限制,根據法律或章程的規定可以繼續存在。壹個自然人的性格是受生理因素限制的。壹個自然人死了,他的人格也會自然消失。
第二,法人的人格自由體現在其意誌自由上。法人的意誌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產生並受其約束。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範圍內,法人有自由意誌,不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幹涉。對於企業法人來說,經營自主權是其意誌自由的體現。我國法律依法保護法人的意誌自由,其他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幹涉法人的意誌自由,是對法人壹般人格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人的意誌自由,包括其經營自由、產品生產銷售自由、對外交往自由,實際上是法人接受市場經濟的指導,自主經營企業。當然,法人的意誌自由是有限度的,即必須在其所依據的法律或章程允許的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經營就是違法的。
第三,法人的人格尊嚴不同於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但也是對法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包括法人自身的自我評價、社會評價和社會認可。如果法人的某壹特定人格權受到侵害,而法律對這壹特定人格權的保護沒有明文規定,則可以按照人格尊嚴的保護方法進行保護,以救濟法人某壹精神利益的損害。目前,我國民法對公司人格權的保護僅規定了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而對商業秘密、信用等具體人格權沒有設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實踐中,司法機關也采取侵犯名譽權的類推方法,只有對法人名譽造成損害的,才能以侵犯名譽權論處。這種保護方式既不完善也不全面,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建立壹個完整的法人壹般人格權保護體系已迫在眉睫。
第三,中國的壹般人格權
(壹)壹般人格權在我國的立法地位可以看作是人格尊嚴在我國的立法。
根據。主要是:壹般人格權的法律基礎
1.《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確立了壹般人格權的憲法基礎。
2.《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四十九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請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第41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其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5.《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章“人身權”第三十九條規定:“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公開隱私的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在之前的規定中,立法者已經將名譽權與人格尊嚴權嚴格分開,這反映了立法者確認其為壹般人格權的明顯意圖。
6.《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壹般人格權的規定上做了進壹步的努力。法律的第壹部分%C